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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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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6-031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7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光路102号三晖工业园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坤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6年8月7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41,495,9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7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股东委托的代表人3人,代表股份40,519,6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1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976,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976,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0%。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股东会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1,47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56%;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41,47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56%;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1,477,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56%;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1,476,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39%;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4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7%。
  5、审议通过《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41,476,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39%;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4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7%。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1,476,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39%;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4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智渊、林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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