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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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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6-10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截至2026年8月6日收市,控股股东复星高科技持有本公司961,424,455股股份(其中:A股889,890,955股、H股71,533,500股),约占截至当日收市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6.00%。本次解除质押后,复星高科技质押本公司股份数量的余额为366,275,000股(均为A股),约占截至当日收市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3.72%。 ●截至2026年8月6日收市,控股股东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即复星高科技董监高、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其董高〈包括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下同)合计持有本公司967,812,180股股份(其中:A股890,278,680股、H股77,533,500股),约占截至当日收市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6.24%。本次解除质押后,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本公司股份数量的余额为366,275,000股(均为A股),约占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数的37.8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6年8月7日接到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技”)的通知,其已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A股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如下: 一、本次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注:指截至2026年8月6日收市本公司股份总数(即2,670,429,325股),下同。 经复星高科技确认,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存在后续质押计划。如复星高科技未来质押其所持有之本公司股份,复星高科技将根据实际质押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余额情况 截至2026年8月6日收市,于本次解除质押后,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本公司股份(全部为A股)数量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地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6-108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药品获注册批准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况 近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徐州)有限公司关于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以下简称“该药品”)的药品注册申请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本次获批适应症为用于治疗或预防成人及6岁以上儿童可逆性气道阻塞性疾病引起的支气管痉挛。 二、该药品的注册信息 药品通用名称: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 剂型:吸入制剂 规格:3ml:0.63mg(按C??H??NO?计)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3类 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复星医药(徐州)有限公司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65490 三、该药品的研发和同类药品的市场情况 该药品为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自主研发的化学药品。截至2026年6月,本集团现阶段针对该药品的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566万元(未经审计)。 根据IQVIA CHPA最新数据,2025年,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销售额约为人民币0.73亿元。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该药品本次获批上市,将丰富本集团产品线。 由于医药产品的行业特点,药品上市后的具体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用药需求、市场竞争、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八月七日 (由IQVIA提供,IQVIA是全球医药健康产业专业信息和战略咨询服务提供商;IQVIA CHPA数据代表中国境内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药品销售市场,不同的药品因其各自销售渠道布局的不同,实际销售情况可能与IQVIA CHPA数据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6-107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药品获注册批准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况 近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朝晖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以下简称“该药品”)的药品注册申请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本次获批适应症为用于器质性心脏病时心肌收缩力下降引起的心力衰竭,包括心脏直视手术后所致的低排血量综合征,作为短期支持治疗。 二、该药品的注册信息 药品通用名称: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 规格:5ml:100mg(按C??H??NO?计)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3类 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上海朝晖药业有限公司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65441 三、该药品的研发和同类药品的市场情况 该药品为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自主研发的化学药品。截至2026年6月,本集团现阶段针对该药品的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509万元(未经审计)。 根据IQVIA CHPA最新数据,2025年,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销售额约为人民币0.79亿元。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该药品本次获批上市,将扩充本集团相关产品规格。 由于医药产品的行业特点,药品上市后的具体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用药需求、市场竞争、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八月七日 (由IQVIA提供,IQVIA是全球医药健康产业专业信息和战略咨询服务提供商;IQVIA CHPA数据代表中国境内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药品销售市场,不同的药品因其各自销售渠道布局的不同,实际销售情况可能与IQVIA CHPA数据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证券代码:600196 证券简称:复星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6-106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6年8月6日,本公司与中国信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约定由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复星健康于2026年8月6日至2028年6月30日期间与中国信托银行所签订的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高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该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包括:(1)由复星健康之股东盘李琦、恒生实业、林俊杰分别质押其持有的复星健康股权,(2)由复星健康之间接股东宁波砺星、宁波砺坤(均为员工参与激励计划的间接持股平台)分别质押各自持有的宁波砺定的合伙份额,(3)由复星健康质押其他应收款。 2、2026年8月6日,控股子公司钟吾医院与民生银行宿迁分行达成《综合授信合同》,由钟吾医院向民生银行宿迁分行申请期限一年、人民币7,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本公司与民生银行宿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二》,约定由本公司为钟吾医院于上述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钟吾医院将抵押土地和房产使用权/所有权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3、2026年8月6日,控股子公司健嘉医疗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三》,约定由健嘉医疗为其间接控股子公司武汉健嘉于2025年5月6日至2029年12月30日(含首尾两日)期间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所签订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高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武汉健嘉的另一方股东武汉诚和瑞将质押其所持有的武汉健嘉30%的股权、按对武汉健嘉的持股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4、2026年8月6日,控股子公司南京健华与南京银行签订《最高债权额度合同》,由南京健华向南京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25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同日,健嘉医疗(系南京健华之间接控股股东)与南京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四》,约定由健嘉医疗为南京健华于上述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南京健华的另一方股东江苏凝旭将质押其所持有的南京健华30%的股权、按对南京健华的持股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5、2026年8月6日,控股子公司扬州健嘉与扬州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由扬州健嘉向扬州农商行申请人民币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自2026年8月6日至2028年7月8日止。同日,控股子公司健嘉康复(系扬州健嘉之控股股东)与扬州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五》,约定由健嘉康复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担保事项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5年度股东会已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26年3月25日、2026年6月17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董事会、股东会另行批准。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自2025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时(即2026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结束时或任何股东会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时止,本集团可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0,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股东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报经批准的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截至2026年8月6日,该已获批担保额度及其使用情况(包含本次担保在内)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复星健康 ■ (二)钟吾医院 ■ (三)武汉健嘉 ■ (四)南京健华 ■ (五)扬州健嘉 ■ 三、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 1、由本公司为复星健康于2026年8月6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期间与中国信托银行所签订的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复星健康依约应向中国信托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提前到期或展期)之日起二年。 4、生效:《保证合同一》自2026年8月6日起生效。 (二)《保证合同二》 1、由本公司为钟吾医院向民生银行宿迁分行申请的人民币7,000万元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钟吾医院依约应向民生银行宿迁分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二》自2026年8月6日起生效。 (三)《保证合同三》 1、由健嘉医疗为武汉健嘉于2025年5月6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含首尾两日)期间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所签订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武汉健嘉依约应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三》自2026年8月6日起生效。 (四)《保证合同四》 1、由健嘉医疗为南京健华向南京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南京健华依约应向南京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提前到期或展期)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四》自2026年8月6日起生效。 (五)《保证合同五》 1、由健嘉康复为扬州健嘉向扬州农商行申请的人民币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扬州健嘉依约应向扬州农商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五》自2026年8月6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担保所涉融资系为满足相关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于本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内发生,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鉴于被担保方限于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该额度项下的担保事项系因本集团经营需要而发生,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全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同意。 根据本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8月6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219,516万元,约占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5.54%;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发生的担保。 截至2026年8月6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释义 ■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八月七日 (其中外币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下同。) (系复星健康股权激励计划的持股平台。) (指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单位(包括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 (根据股东会授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如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尚有余额未使用的,该等余额可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不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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