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8月4日,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公司”)发出的《关于终止〈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华能(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议〉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管理协议签署情况 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拟与能源交通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能源交通公司、华能(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华能(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能源交通公司阶段性将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管理职能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委托给公司进行全面管理,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和支付管理相关资产或权益的经营成本和费用,协议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与能源交通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二、终止原因及相关安排 协议第21.3项约定“不论协议是否有其他规定,①在委托方向受托方提前30天,②受托方向委托方提前30天,发出终止委托管理通知后,发出通知的一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管理。”能源交通公司根据前述协议约定向公司发出终止委托管理的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协议正式终止,委托管理关系同步终止。公司将根据实际管理期间,按照协议约定向资产管理公司收取委托管理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委托管理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