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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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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6-052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116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的内容进行学习和讨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研究回复事项。现将问询内容回复如下: 注: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关于经营情况。 年报显示,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精细化学品、其他化学品和贸易服务。2025 年公司实现 营业收入 68.08 亿元,同比增长 22.75%,实现归母净利润 0.16 亿元, 同比下滑 3.17%。分季度来看,各季度分别实现收入 15.88 亿元、14.23 亿元、16.24 亿元、21.73 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0.29 亿元、-0.28 亿元、-0.06 亿元、0.78 亿元。分地区来看,国内营业收入 57.30 亿元, 毛利率 4.74%,国外营业收入 10.53 亿元,毛利率 17.37%。关注到,公司连续三年净利润亏损,但归母净利润盈利;经营活动现金流连续三年呈现净流出状态,2025 年净流出规模扩大至 12.90 亿元。 请公司:(一)区分地区、产品,列示近两年除贸易业务外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是否新增、与公司关联关系、交易内容及金额、期末往来款余额、信用政策及结算政策、平均账期、期后回款情况等; 公司回复: 1.分地区、产品,列示近两年除贸易业务外的主要客户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是否新增、与公司关联关系、交易内容及金额、期末往来款余额、信用政策及结算政策、平均账期、期后回款情况 公司2025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80,838.76 万元,除贸易业务外主营业务收入615,522.61万元,主要产品包括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精细化学品、其他化学品,2025年分别实现销售收入466,100.02万元,146,612.17万元,2,810.43万元,其中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和精细化学品收入占贸易业务外主营业务收入的99.54%,其他化学品因占比小,故下文不予单独列示。以下是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和精细化学品两类产品境内外主要客户情况: (1)2025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除贸易业务外境内及境外主要客户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 注2:应收款项包括计入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应收款项融资的供应链票据金额(如有); 注3:以上占比为相应客户收入占锂离子电池材料收入的比例; 注4:收到银行承兑汇票视同收到现金,平均账期中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后兑付期限。 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新增客户情况及公司关联关系情况介绍: 2025年度,公司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主要客户均非当年新增客户。 2025年度,公司主要客户均为独立第三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2025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精细化工除贸易业务外境内及境外主要客户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 注2:应收款项包括计入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应收款项融资的供应链票据金额(如有); 注3:以上占比为相应客户收入占精细化工品收入的比例; 注4:收到银行承兑汇票视同收到现金,平均账期中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后兑付期限。 精细化工材料新增客户情况及公司关联关系情况介绍: 2025年度,公司精细化工材料境内及境外主要客户均为独立第三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公司不同产品对应不同销售模式,因此新客户增加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①2025年度甲基叔丁基醚业务新增客户有客户十七、客户二十、客户二十二、客户二十三、客户二十五、客户二十六。 甲基叔丁基醚产品按日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据此汇总市场需求客户的意向采购数量,根据市场走势及库存情况,确定销售数量并根据洽谈结果签订销售合同。在此模式下,公司甲基叔丁基醚业务客户变化较大,因此2025年新增客户多。是公司坚持市场化定价策略、积极拓展销售渠道的结果,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 ②2025年公司氟苯业务新增客户V及客户P两家氟苯客户 A.客户V是韩国拥有领先的电解液生产技术的公司,在韩国和美国拥有包括动力电池等电解液公司,是国外重点客户,自2023年与客户建立联系,通过文件提交、样品检测等准入流程,并在2025年2月份完成了0.3吨大样测试,已成为该客户的合格供应商。2025年向其美国工厂提供了68.22吨电池级氟苯的供货。 B.客户P是印度领先的定制合成和制造特种化学品的公司,其氟化产品行销欧美等市场。2024年建立联系,完成材料提供、客户现场验厂等流程,进入其供应商体系。自2025年1月份开始供应工业级氟苯给客户,2025年完成322.40吨工业级氟苯供应,是公司国际氟化市场开拓的战略重心之一。 ③2025年公司甲醇钠业务新增客户Q。客户Q是巴西本土深耕生物柴油添加剂行业的核心分销商。巴西当地市场生物柴油添加由B15向B30转化过程中,液体甲醇钠添加量增加,巴西国内液体甲醇钠产量将存在一定缺口。通过WhatsApp与客户建立联系,持续与客户沟通产品指标、供货周期以及南美市场行情,充分了解客户竞价与采购模式。最终取得客户认可,达成合作意向,2025年下半年累计向该客户出口1,216.24吨液体甲醇钠,成功拓展了南美市场经销商渠道。 综上,公司上述业务新增客户符合差异化销售模式下的客户开发规律,是在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下,灵活运用日度竞价机制、攻坚高端客户认证、敏锐捕捉海外政策红利的结果,实现了存量业务的高效周转与增量业务的突破,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高度契合,具备合理性。 2.分产品,列示近两年除贸易业务外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是否新增、与公司关联关系、交易内容及金额、期末往来款余额、信用政策及结算政策、平均账期、期后回款情况 公司将生产类原材料采购后部分销售给客户,原材料供应商并未区分贸易类采购供应商和生产类采购供应商进行管理,贸易类采购及生产类采购供应商基本重合。 据统计,公司2025 年采购金额为607,553.32万元,公司主要采购均来自为境内供应商, 2025年境外采购金额为12,495.78万元,占采购总金额的2.06%,境外采购占比小,以下汇总境内境外供应商进行分析: (1)2025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合并列示; 注2:“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预付款余额”一列中正数列示应付账款余额,负数列示预付账款余额; 注3:以上占比为相应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新增供应商情况及公司关联关系情况介绍: 2025年度除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外均非2025年度新增供应商。根据公开信息,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是中国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销售的碳酸锂是公司六氟磷酸锂、电池级碳酸锂、氟化锂等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碳酸锂作为锂离子电池产业的关键基础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随着公司2025年液态六氟磷酸锂产线投产,碳酸锂需求量增加,公司逐步多元化碳酸锂采购渠道,有效控制采购成本,降低采购风险。 2025年度,公司主要供应商均为独立第三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2025年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存在兼买兼卖的情形: ■ 以下分别论述各类兼买兼卖业务的情况: (1)原料转售:公司2025年原料转售业务只有客户一转售六氟磷酸锂业务,向客户一销售电解液,同时采购其电解液主要原材料六氟磷酸锂,客户一是六氟磷酸锂核心下游大客户,公司向其采购六氟磷酸锂、同步销售电解液,是锂电产业链常见的深度绑定合作模式,可保障双方供应链稳定性。对于六氟采购部分公司已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2)采销产品不一致:公司采购与销售标的为不同商品,且不属于同一产品生产链。属于行业内正常上下游协同业务,具备合理商业实质。例如客户三十为公司武汉基地环氧乙烷主要供应商,依托双方厂区紧邻的区位条件实现“隔墙管输”直供模式,省去危化品转运环节,保障原料供应稳定、降低物流及安全风险;同时,武汉基地生产产生的副产甲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其销售,交易定价公允,形成双向协同的稳定产业链合作关系。 (3)采销产品重叠:公司与生产企业或大型贸易商之间的供求时间错配的采销行为。例如公司向客户五十一采购碳酸二甲酯用于自身生产,同时客户五十一作为碳酸二甲酯行业头部企业,在生产缺口时亦向公司采购碳酸二甲酯,形成采销产品重叠。该模式基于双方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与供求时间错配,系生产企业间正常的采销行为,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 ■ 注1:公司与客户五十一采购销售重合时间为2025年7月,原因为:7月9日公司采购客户五十一碳酸二甲酯为东营基地碳酸甲乙酯原料使用,7月17日、7月22日客户五十一因港口集中交货,需要外采进行补充,与公司商议后,自距离港口较近的济宁基地销售484.66吨,同月公司采购客户五十一的产品单价低于销售产品单价,整体对公司有利,同月采购销售行为独立。 注2:公司与客户五十二采购销售重合时间为2025年6-8月和11月,原因为: 客户五十二,上下游包含国内所有主流供应商及客户。6-8月和11月公司东营基地和武汉基地采购客户五十二碳酸二甲酯为3,662.62吨作为碳酸甲乙酯原料使用;公司济宁基地销售给客户五十二碳酸二甲酯1,191.24吨。重合月份东营基地和武汉基地的采购客户五十二的产品单价均低于销售产品单价,因此与客户五十二开展上述业务。 注3:公司与客户五十四采购销售重合时间为2025年6月,原因为: 客户五十四为国内头部碳酸二甲酯贸易公司,上下游包含国内所有主流供应商及客户。公司东营基地和武汉基地采购客户五十四碳酸二甲酯425.18吨作为碳酸甲乙酯原料使用;公司泉州基地销售给客户五十四碳酸二甲酯98.80吨。重合月份采购客户五十四单价低于销售产品单价,因此与客户五十四开展上述采销业务。 (二)补充披露第四季度收入的确认依据、产品构成、合同签订时间、产品交付时间及期后退货情况等,并结合电解液市场需求、价格变化、成本费用构成等,说明第四季度集中确认收入、单季度贡献全年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延迟确认成本费用情形; 公司回复: 1.第四季度收入的确认依据、产品构成、合同签订时间、产品交付时间及期后退货情况等 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217,311.74万元,其中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收入174,017.71万元,占第四季度总收入的80.08%;其次为精细化学品收入33,796.92万元,占总收入的15.55%;其他化学品及贸易服务收入8,878.86万元,占总收入的4.09%,其他业务收入618.25万元,占总收入的0.28%。具体情形如下: (1)收入确认依据 公司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相关规定,以“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具体而言:第一,境内销售的业务,客户自提模式下,以货物过磅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依据确认收入;送货模式下,以经客户签收确认的过磅单或回执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部分客户采用寄售模式,在客户实际领用时确认收入。第二,境外销售的业务,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方式的主要风险转移时点的规定确认,在商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海运提单或物流交接单时为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 (2)产品构成、合同签订时间、产品交付时间及期后退货情况 公司主要产品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及精细化学品的合同签订、交付及退货管理机制如下: 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中电解液产品主要销售给锂离子电池生产商。其中,客户一采用寄售模式,对方定期发布其预计生产需求,公司按需发货至中转仓,客户根据其需求进行领料,公司在客户系统中查看领料情况,并定期与其和中转仓进行对账。其他客户采用送货模式,签订长期框架协议,通过订单形式确定单次需求,每月底签订次月订单。交付模式主要分为三类:①月度订单于下单次月整月完成;②不定期订单于下单后7日内启动交付;③临时订单则按合同约定在7至30日内交付。 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中碳酸酯系列产品通常当月签订当月或次月交付,季度或年度招标订单按合同约定每月交付后,按月结算。 精细化学品主要以甲基叔丁基醚为主,合同一般为即时订单,交付期视合同数量而定,一般为签订后3至10天。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寄售模式下,领料后除非质量问题不得退货;自提或送货模式下,签收后除非质量问题不得退货。公司锂离子电池相关材料中电解液产品、碳酸二甲酯系列产品及精细化学品中甲基叔丁基醚均严格执行国家/合同质量标准,历史上三类产品均未因质量问题、余量呆滞或交期不符原因发生期后退货。 以下是按产品构成及主要客户列示合同签订时间及产品交付时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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