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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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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6-035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宇人”)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6〕024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与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机构”)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所提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并逐项核查、落实,就问询函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除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事项的问题尚在进一步核查中,其他问题回复如下: 在本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一致。除非特别指出,回复中表格列示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基于商业秘密和商业敏感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次问询函回复中相关内容进行豁免披露处理。 问题一、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与年报同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主要系公司自查存在资金占用及实控人协助客户回款事项。2023年至2025年,公司实控人非经营性占用募集资金3,710.70万元,实控人已于2025年底归还全部资金及利息;2023年至2024年度,实控人通过为公司客户及其股东担保借款等方式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合计7,610万元,公司已将上述金额进行了应收账款的冲回,实控人将上述款项作为对上市公司的捐赠。 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市以来各年度募投项目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采购内容、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合同签订时间、支付金额以及资金最终流向,如为总包方的,进一步披露分包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分包方基本情况、具体施工内容等,并说明相关资金是否真实用于募投项目建设;(2)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情况,包括客户情况、产品种类、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毛利率水平与同类产品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3)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收入确认时间、合同约定及收入确认政策,说明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形;(4)实控人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原因、资金流转情况、实控人与客户及其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全面核查是否仍存在其他虚假回款的情况;(5)7,610万元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款及减值计提情况,并结合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说明减值计提是否充分;(6)实控人用于虚假回款的担保借款的偿还情况及后续安排;(7)结合前述问题回复,说明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营业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等方面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自查并说明相关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事项。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上市以来各年度募投项目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采购内容、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合同签订时间、支付金额以及资金最终流向,如为总包方的,进一步披露分包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分包方基本情况、具体施工内容等,并说明相关资金是否真实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1、各年度募投项目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1)2025年度 ■ ■ (2)2024年度 (3)2023年度 ■ 2、分包方相关情况 上述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中,供应商11、供应商8、供应商1为总包方,其分包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述表格股权结构中,非同一公司简称相同的股东不代表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 除公司已公告的资金占用部分外,是否存在其他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上市以来各年度占用资金的明细如下: ■ 注1:付款人为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或安排的资金方。 注2:收款人中杨某为实控人亲属,匡某为实控人朋友,王某为实控人借用的账户,陈某为实控人归还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情况,包括客户情况、产品种类、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毛利率水平与同类产品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 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客户为:客户1、客户2、客户3、客户4、客户5,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 以上客户销售涉及的主要产品为涂布设备、辊分设备和干燥设备。公司同期同类产品主要客户毛利率情况见下表: ■ 1、涂布设备 2022年度至2023年度公司SDC双面挤压涂布机平均毛利率为56.68%。客户3、客户1销售SDC毛利率分别为60.79%、54.57%,不存在较大差异。客户2销售的微凹涂布机毛利率为38.99%,该设备采用了公司SDC双面挤压涂布机的工艺设计降低成本,毛利率会低于SDC双面涂布机,高于其他类别的涂布机。2023年同期销售的除SDC涂布机外其他涂布机平均毛利率为34.81%。因此,以上客户的涂布机毛利率水平与同类产品没有重大差异。 2、锂电辊分设备 2022年度至2024年度公司高速辊压分切一体机销售平均毛利率为45.29%,客户3、客户1辊分设备毛利率为47.09%、46.70%。客户2销售的分切机毛利率为53.13%,2023年同期销售的分切机平均毛利率为45.42%。因此,以上客户毛利率与同类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 3、全自动接触式加热高真空烤箱 2021年度至2022年度公司全自动接触式加热高真空烤箱平均毛利率为27.59%,客户4、客户3高真空烘烤线毛利率分别为44.87%和28.79%,由于全自动接触式加热高真空烤箱不同客户的产品差异化较大,毛利率差异也较大,客户4真空烤箱属于行业首创非标定制大软包干燥设备,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毛利率相对较高。因此,以上客户毛利率与同类产品毛利率没有重大差异。 4、其他锂电设备 2022年度至2023年度其他锂电设备销售平均毛利率为38.2%,客户3全自动化装配线毛利率为50.60%,此设备是非标定制设备,精度要求高,公司在结构上进行了创新缩减成本,因此毛利比较高。客户4自动注液机、除气机/degasy设备平均毛利率为31.38%,与同期其他锂电设备平均毛利率差异不大。客户5改造项目毛利率为46.5%,改造项目毛利率通常相对较高。客户2化学腐蚀线、清洗线销售金额及占比较小,公司没有同类产品可比。因此,以上客户毛利率与公司其他锂电设备平均毛利率差异不大。 综上,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毛利率水平与同类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收入确认时间、合同约定及收入确认政策,说明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形 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收入确认时间、合同约定等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收入确认的政策为设备达到客户要求,并取得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上述五家客户的收入确认都是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调试,取得验收单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准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四)实控人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原因、资金流转情况、实控人与客户及其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全面核查是否仍存在其他虚假回款的情况 1、实控人协助客户支付货款的原因 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客户催收货款。客户因资金紧张,无法通过自有资金支付货款,向实控人寻求协助借款渠道。 2、资金流转情况 实控人为支持下游客户支付货款,通过提供担保方式协助客户筹措资金。相关借款资金均来源于自然人及民营企业,资金流转至客户指定账户后用于支付公司货款。借款本金合计9,610万元,除客户3的2,000万元已归还外,其余7,610万元尚未归还。所有借款均用于支付公司货款,实控人均提供了担保并垫付了利息。 3、实控人与客户主要股东不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 公司核查实控人账户的资金流水,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并核查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同时,实控人出具了相关说明,除已披露的协助回款事项外,实控人与客户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合作关系、商业往来、资金往来等情况,不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以下为涉及担保借款回款的客户及其股东的主要情况: 客户1:民营产业资本控股。民营控股平台持股80%;引入省属国资背景的行业战略股东持股15%;地方国资平台持股5%(实控人为滨州市沾化区财政局)。 客户2:民营全资控股。受单一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该自然人同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客户3:民营全资控股。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耕锂电池细分领域,下游头部叉车品牌核心供应商,市占率近40%,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 客户4:国资绝对控股。其中省属国资平台持股60%(实控人为福建省国资委),地方国资平台持股30%(实控人为睢宁县国资中心),剩余10%为民营配套投资方。 客户5: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核心发起方持股约31%;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约42%;含员工持股平台及多家市场化财务投资人(私募基金及产业资本)。 4、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相关交易具备真实商业实质,主要原因包括: (1)需求真实:合作客户均为锂电生产企业,基于自身新建产线、产线技改的实际投产需求,通过市场化招投标或市场议价采购生产设备,采购用途贴合产能建设规划; (2)履约完整:公司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组织生产、发货、现场安装调试,设备已送达客户厂区并落地安装,物流、生产、调试资料齐备; (3)验收合规:设备经客户联合验收,各项参数符合合同约定,已取得客户验收单。 5、不存在其他虚假回款的情况 公司2023年至2025年其他客户的回款都基于合同约定,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客户的公司账户汇款,不存在通过个人或者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不存在其他虚假回款的情况。 (五)7,610万元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款及减值计提情况,并结合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说明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公司在2025年度已冲减回款并调增对应应收账款7,610万元,并以调整后余额测算减值,具体计提情况如下表: ■ 客户2、客户5正常经营,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客户4应收账款账龄为3年以上,全额计提;客户1已停止经营,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因此,公司减值计提充分。 (六)实控人用于虚假回款的担保借款的偿还情况及后续安排 实控人协助借款回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 以上由实控人提供担保的客户借款,合计人民币9,610万元,其中客户3欠款2,000.00万元已全部归还,未还款金额为7,610.00万元,实控人已将上述款项作为对上市公司的捐赠。 经与客户1、客户2、客户4及客户5客户访谈确认,客户承认上述欠款金额,但截至目前,尚未给出明确的还款计划。 (七)结合前述问题回复,说明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营业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等方面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自查并说明相关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事项 1、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重要控制缺陷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内部控制曾存在执行不到位情形,主要表现为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实控人存在募集资金非经营性占用,上述事项反映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重要控制缺陷。 公司已采取如下整改措施:(1)自查发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已全额归还并支付利息,实控人分别于2025年12月11日和2025年12月29日,向公司还款1,300.00万元和2,648.68万元,共计3,948.68万元(其中:归还募集资金占用金额3,710.70万元、归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37.98万元);(2)公司完善募集资金存储、审批、支付全流程的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3)组织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资金占用问题的危害性,不断增强自我规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规定,防止公司再次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在营业收入确认方面的内部控制设计有效并得到一贯执行 公司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收入确认执行了专项自查,核查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控制权转移条款、发货及验收证据、客户对账及回款情况,并结合期后情况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经自查,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入确认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有效并得到一贯执行。 3、公司在应收账款方面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对主要应收账款客户执行了专项核查,重点核查应收账款形成原因、对应收入确认依据、客户信用状况、账龄划分、期后回款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对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存在诉讼、经营异常、长期逾期或回款明显低于预期的客户,公司已进行单项减值测试,并根据预期信用损失重新测算坏账准备。控股股东协助客户回款涉及四家客户,2025年末尚有7,610万元没有归还,财务冲减回款并调增对应应收账款7,610万元,并以调整后余额测算减值。公司在应收账款方面的内控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4、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涉及的业务类型、范围、会计期间及报表科目进行全面自查,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5、其他资金占用事项 除已披露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二、持续督导机构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问题一,持续督导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2023年至2025年募投项目供应商台账、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合同,查询前五大供应商基本信息,获取公司关于前五大供应商资金最终流向的说明,获取公司关于分包方具体情况的说明; 2、获取2023年至2025年公司销售收入明细表; 3、获取客户1、客户2、客户3、客户4、客户5五家客户的销售合同、验收单、发货单; 4、访谈实控人,了解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原因; 5、获取公司、实控人关于是否仍存在其他虚假回款的说明; 6、获取年审会计师2023年至2025年对应收账款和本期销售金额的函证,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7、获取实控人关于与协助回款客户主要股东不存在潜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8、访谈实控人,了解客户1、客户4、客户2及客户5担保借款偿还的后续安排; 9、获取实控人关于不存在其他资金占用事项的说明; 10、获取公司、实控人关于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资金流转过程说明。 针对募集资金实际流向,持续督导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获取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对前十大支付对象进行核查,包括查询相关工商信息、获取相关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关银行回单、记账凭证及相关发票及入账凭证等。定期获取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核对募集资金大额流出是否异常,是否如实披露; 2、保荐机构曾尝试获取募投项目上市以来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流水,最终流向实控人指定账户的,流向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方流水;最终仅获取实控人、实控人控制账户(匡某、杨某)的流水; 3、保荐机构获取了实控人关于募集资金占用过程中资金流向的说明; 4、保荐机构未获取资金占用行为所涉全部资金方的流水,仅获取实控人、实控人控制账户(匡某、杨某)的流水。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已列示上市以来各年度募投项目前五大供应商相关情况、前五大供应商中分包方的具体情况,除公司已公告的资金占用部分外,其他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2、公司已列示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具体情况,毛利率水平与同类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 3、公司已列示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收入确认具体情况,收入确认时点准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4、公司已列示实控人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原因、资金流转情况,实控人与客户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2023年至2025年银行流水,核对资金汇入方;获取年审会计师2023年至2025年应收账款和本期销售金额的函证;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虚假回款的情况; 5、公司已列示7,610万元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款及减值计提情况,公司减值计提充分; 6、公司已列示实控人用于虚假回款的担保借款的偿还情况,客户1、客户4、客户2及客户5的欠款,尚未给出明确还款计划; 7、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涉及的业务类型、范围、会计期间及报表科目进行全面自查,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除公司已公告的资金占用部分外,是否存在其他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8、已获取账户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异常资金往来,除公司已公告的资金占用部分外,是否存在其他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三、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募集资金占用情况核查程序 (1)获取2023年至2025年募投项目供应商台账、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合同并核查合同的执行情况,查询前五大供应商基本信息,获取公司关于前五大供应商资金最终流向的说明,获取公司关于分包方具体情况的说明; (2)复核公司提供的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和相关银行回单,包括实控人及实控人控制账户(匡某、杨某)的账户流水或回单; (3)复核公司对资金占用利息费用的测算过程; (4)复核公司因资金占用事项调整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相关财务数据的情况; (5)函证及走访前期及本期重要的募投项目供应商;了解双方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并要求接受访谈的供应商提供交易期间的流水,部分供应商未提供,部分已提供的流水也不完整;就前期募集资金占用问题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但访谈确认内容有限,且未完整回复访谈问题; (6)盘点募投资产并现场核实项目实施进度; (7)获取实控人关于募集资金占用过程中资金流向的说明: 针对募集资金实际流向,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2023年至2025年募投项目供应商台账、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合同并核查合同的执行情况,查询前五大供应商基本信息,获取公司关于前五大供应商资金最终流向的说明,获取公司关于分包方具体情况的说明; (2)复核公司提供的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和相关银行回单,包括实控人及实控人控制账户(匡某、杨某)的账户流水或回单; (3)实控人关于募集资金占用过程中资金流向的说明。 2、实控人担保借款回款核查程序 (1)获取2023年至2025年公司销售收入明细表;获取客户1、客户4、客户5、客户2、客户3五家客户的销售合同、验收单、发货单、物流单及回款凭证,未发现存在互相矛盾的审计证据; (2)访谈实控人,了解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原因; (3)获取并检查了公司提供的实控人担保借款明细及实控人个人流水及与借款担保回款相关的部分银行回单。提供的银行回单及银行流水部分账号信息加密隐藏,信息不全,且未提供明细表列示的全路径银行流水; (4)复核公司关于“借款回款”业务已进行的账务更正处理的调整分录,公司已将借款回款金额全部冲回并转为资本公积; (5)获取实控人就借款回款事项的承诺函,实控人承诺在2025年期间没有新增任何为公司客户提供借款、提供担保或协助客户外部融资用于偿还公司货款的行为,没有通过资金周转、第三方过桥、私下拆借等任何隐蔽方式,协助客户制造虚假回款情形; (6)对借款回款的客户进行了函证和现场访谈,了解双方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后期回款安排等,并针对借款回款事项进行了沟通;客户3回函相符,客户1、客户4、客户2、客户5回函不符,回函差异为公司差错更正调整减少的金额;涉及借款回款的客户发函比例100%,除客户4未接受访谈外,其他客户都进行了现场走访或电话访谈; (7)对客户1、客户2等重要客户的实控人或高管补充访谈,进一步了解客户借款回款及后期还款计划等事项; (8)获取实控人关于与协助回款客户主要股东不存在潜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1、除公司已公告的资金占用部分外,其他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2、公司已列示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情况,毛利率水平与同类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 3、公司已列示7,610万元应收账款对应交易的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未发现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4、公司已列示实控人协助客户支付公司货款的原因、资金流转情况,实控人与客户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5、公司已列示7,610万元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款及减值计提情况,公司减值计提充分; 6、公司已列示实控人用于虚假回款的担保借款的偿还情况,客户1、客户4、客户2及客户5的欠款,尚未给出明确还款计划; 7、公司自查募投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实控人控制的账户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资金最终流向实控人指定账户,构成实控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占用,说明公司存在内控重要缺陷。会计师已对公司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实施相关资金流水核查、函证及访谈供应商等核查程序,除公司已公告的资金占用部分外,是否存在其他募集资金被违规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尚在进一步核查中。 基于以上执行的核查程序及结果,我们未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证明公司的差错更正的准确性,我们对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及担保借款回款的差错更正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保留。 问题二:关于经营业绩 年报显示,公司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2.61亿元,同比下降57.99%,其中第四季度实现1.66亿元,占全年的比例为63.73%;全年实现归母净利润-4.71亿元,亏损幅度扩大644.08%,上市以来持续下滑且连续2年大额亏损。公司主要产品锂电干燥设备的毛利率为-16.94%,同比减少16.88个百分点,已连续2年为负;其他锂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营业收入下降88.72%,毛利率仅为3.22%,同比减少24.20个百分点,已连续3年下滑。 请公司:(1)补充披露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的归集方式,成本归集是否准确,本年度销售设备的各项成本水平较以往年度同类产品差异较大的原因,并结合行业周期、产品结构、定价方式及客户变化,说明近年来毛利率持续下滑、由正转负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2)结合毛利率较低、业务开展模式等,说明是否存在外采零部件或设备后未进行实质加工即对外销售、客户指定供应商等情形,相关业务是否实质构成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披露第四季度各月份的收入、毛利率等,说明四季度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4)补充披露第四季度前五大订单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销售产品、金额、毛利率、回款情况,目前实际权属、运行地点及运行状态,是否与合同关于设备状态及效率指标的约定一致,是否存在验收后仍在进行安装或调试的情形,并结合上述合同的签订、领料、生产、发货、验收、收入确认时点之间的间隔,说明是否存在交付周期较短、未达验收标准即要求客户配合验收、并在期后设备退回等情形,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补充披露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的归集方式,成本归集是否准确,本年度销售设备的各项成本水平较以往年度同类产品差异较大的原因,并结合行业周期、产品结构、定价方式及客户变化,说明近年来毛利率持续下滑、由正转负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1、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归集方式 直接材料成本是由所使用或消耗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归集而来。原材料入库按实际成本计价,原材料发出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量。公司原材料领用时直接计入对应产品的生产成本;直接人工为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根据工时将直接人工分摊至对应产品;制造费用通过工时分摊至各产品;产品在厂内安装调试完成、预验收通过、包装出库,运输至客户现场,将生产成本结转至发出商品;为运输产品至客户现场发生的相关运费,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在客户现场发生的安装调试人工成本和物料成本,计入发出商品成本;产品验收完成并取得客户验收单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另外,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明确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解释第18号发布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解释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根据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将原售后服务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的调整至“营业成本”;由于原保证类质保所对应的销售收入已在前期确认,相关售后服务成本已不具备直接追溯至原具体订单的条件,公司将该类费用统一归集计入“营业成本”大类项目。 综上,公司成本核算政策持续一贯,成本归集准确。 2、本年度销售设备的各项成本水平较以往年度同类产品差异较大的原因 (1)成本结构变动 ①总体成本结构变动情况 ■ ②分产品成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 (2)变动原因分析 ①2025年公司整体直接材料成本占比由上年的83.87%下降至73.88%,下降约10个百分点。该变动主要受产品销售结构变化影响,并非因单一产品生产工艺或成本构成发生重大改变。 ②从分产品角度看,锂电干燥设备和功能膜材设备类产品成本结构保持稳定,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占比波动在±2%左右,成本结构未出现异常波动。 ③成本结构的年度变动,集中体现在其他锂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品类上,主要源于2024年第一大客户的整线项目,该项目涉及配料系统、圆柱全自动装配线、激光清洗封口机、环保配套等多种设备外采比例高达65%,导致当年该类产品直接材料占比被动推高,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占比被动压低。 2024年,公司第一大客户采购内容为50GWh锂电池产业基地的前、中段整线生产设备。锂电池生产的前、中、后段即极片制作、电芯组装、电池检测封装三个工序段,前段以涂布机为核心,中段以卷绕机或叠片机为核心,后段以化成机和分容机为核心,各工序段核心设备主要决定了该工序段产品的质量。公司向第一大客户交付的设备是以SDC涂布机为核心,以公司自主生产的其他前段和中段工序制程设备为纽带,以信息化生产配套设备为辅助的前段和中段工序总工程,是旨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前段和中段工序制造设备的整体化解决方案。 该项目外购设备(含配料系统、圆柱全自动装配线、激光清洗封口机及环保配套等)的采购与销售业务相互独立。公司从供应商采购产品并由供应商完成交付及安装调试后,相关存货风险即由供应商转移至公司;在销售端,公司掌握产品的定价权,具体销售价格由公司参与客户招标独立确定;且公司独立承担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信用风险。综上,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4年直接材料占比较高。 3、结合行业周期、产品结构、定价方式及客户变化,说明近年来毛利率持续下滑、由正转负的原因 (1)行业周期因素 2024年锂电行业整体仍处于逐步复苏状态,锂电池生产厂商平均产能利用率仅为54%。2024年下半年以来,随着部分锂电池龙头企业宣布恢复扩产计划,下游需求逐步恢复,带动锂电池智能装备市场回暖。2025年锂电行业整体虽处于供需结构性过剩状态,但呈现出明显的分化走势,头部企业能够实现70%以上产能利用率,而尾部企业产能利用率不足20%,头部电池客户议价权持续增强。 (2)产品结构变动 产品结构及毛利率变动情况见下表: 2025年 ■ 2024年 ■ (3)定价方式及客户变化情况 ①定价方式变化 由往年中小客户议价销售转为头部客户公开集采招标定价。公司2024年下半年起逐步承接头部客户的订单。受行业竞争加剧影响,为维持头部客户合作关系、保障现金流周转、扩展市场份额,公司对头部客户的锂电干燥设备订单采取低价承接策略。 ②客户变化 公司客户集中度高,2025年度前十客户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约90%,2024年度前十客户的收入占比为98%。公司2024年度收入中头部客户占比较小,2025年度头部客户订单占比较大,占比60%左右。 综上,受行业竞争加剧影响,公司为获取头部客户订单采用低价承接策略,叠加产品结构中干燥设备占比提升,而其毛利率偏低,导致综合毛利率由正转负。 4、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说明 (1)2024-2025年度毛利率与同行业对比表: ■ (2)对比情况说明 ①头部先导智能和赢合科技作为全产业链布局的行业龙头,产品覆盖涂布、辊压、装配、注液、干燥全品类锂电设备,客户及产品结构多元;赢合科技收入与毛利率同时增长,先导智能毛利仅小幅下滑,但毛利率仍维持高位。 ②利元亨公司持续推动技术降本与供应链资源优化,锂电池毛利率本期显著提升。但其2024年度毛利率因客户结构及订单类型差异曾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与本公司2025年面临的阶段性调整情况具有一定相似性。 ③其他细分赛道厂商如科恒股份、杭可科技经营走势与公司趋同,收入及毛利率较上年都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小于公司。 综上,2025年锂电设备行业整体毛利率小幅上升,公司毛利率由正转负与行业走势存在差异,系公司根据行业现状,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客户快速切换为头部集采客户、低价承接大额头部订单抢占市场等个性化经营决策导致,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结合毛利率较低、业务开展模式等,说明是否存在外采零部件或设备后未进行实质加工即对外销售、客户指定供应商等情形,相关业务是否实质构成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公司业务模式及产品 公司是专注于高端装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以锂离子电池干燥设备和涂布设备为核心的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和其他自动化设备,为锂离子电池、光电、医疗用品、氢燃料电池等行业客户提供高端装备和自动化解决方案。 在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领域,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离子电池制造,包括干燥及涂布、辊压、分切、自动化装配等工序。公司可提供锂离子电池干燥与涂布系统解决方案,并开发出锂离子电池极片连续成套自动生产线及智能控制系统。 公司产品主要为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其他自动化设备,产品之间差异较大,需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生产,公司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建立了与之相对应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研发模式。 2、业务开展情况 公司采取的主要销售模式为直销模式,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属非标准化产品,因此公司采用“以销定产”为主的业务模式。 2025年度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存在部分零部件、单体设备采用外部采购模式,该类外采物资仅作为公司整体成套设备的配套构件,不存在未进行实质加工即对外销售的情况,也不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形。毛利率偏低的主要原因为受行业竞争加剧影响,为维持头部客户合作关系、保障现金流周转、稳固市场份额,公司对锂电干燥设备订单采取低价承接策略。 (三)补充披露第四季度各月份的收入、毛利率等,说明四季度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 1、2025年第四季度各月确认收入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 2、第四季度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 公司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特征,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主要原因为: (1)客户通常在年终或年初制定扩产计划,经过客户内部审批、供应商筛选等流程,订单相对集中在上半年;公司获取订单后,一般在6-12个月后产品会完成验收,进而导致订单集中在第四季度验收。 (2)公司本期的收入规模相对较小,易受大额订单影响,若上半年承接大额订单并在第四季度交付、验收,则第四季度收入将较前三季度显著提升。 (3)2025年度公司主动对客户结构进行调整,聚焦行业头部客户,本期大额订单主要来自头部客户,其订单在第四季度陆续完成验收,故第四季度收入金额较大。 综上,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大幅增加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突击确认收入情形。 (四)补充披露第四季度前五大订单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销售产品、金额、毛利率、回款情况,目前实际权属、运行地点及运行状态,是否与合同关于设备状态及效率指标的约定一致,是否存在验收后仍在进行安装或调试的情形,并结合上述合同的签订、领料、生产、发货、验收、收入确认时点之间的间隔,说明是否存在交付周期较短、未达验收标准即要求客户配合验收、并在期后设备退回等情形,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025年第四季度确认收入的前五大订单情况如下: ■ 头部客户项目验收周期较长,从最初发货到验收,整体周期约为5-10个月,主要原因为头部客户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较大,技术要求较高,整体安装调试周期较其他项目偏长。 综上,上述订单不存在交付周期较短、未达到验收标准即要求客户配合验收、并在期后设备退回等情形。 二、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研究报告和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分析锂电设备产品市场竞争情况变化;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报,对比毛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公司毛利率变动与行业趋势是否一致; 2、获取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合同,查阅毛利率较低或者为负的合同明细,通过查阅合同、访谈销售人员,了解公司报价较低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 3、核查原材料采购明细表、了解原材料特别是金属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复核人工工资率、工时记录、制造费用分摊表;核查费用归集的合理性; 4、复核公司盈亏平衡报价测算资料,检查基准盈亏平衡订单的成本、收入、毛利计算准确性;了解构件组成、成本占比、技术难度系数的合理性;对比本期订单实际售价与盈亏平衡报价,分析负毛利合理性; 5、核查外采零部件及设备采购记录,检查组装加工流程中实际生产投入与交付验收情况,分析企业是否通过加工增值承担了实质生产职能,判断是否实质构成贸易业务,复核收入确认政策执行合规性; 6、分月核查2025年四季度收入、毛利率明细,核对订单签订、领料生产、发货出库、客户验收、收入确认时点,分析四季度收入增长合理性; 7、核查四季度前五大订单合同、生产记录、发货物流、验收文件、期后领料及退货记录,核实收入真实性及确认时点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1、公司成本归集方法一贯执行,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归集准确;2025年锂电设备行业整体毛利率小幅上升,公司毛利率由正转负与行业整体走势存在差异,与部分可比公司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系公司根据行业现状,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客户快速切换为头部集采客户、低价承接大额头部订单抢占市场等个性化经营决策导致,具有商业合理性; 2、公司存在外采零部件或设备,是公司整体成套设备的配套构件,需经过公司总体安装调试才能交付,不属于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2025年四季度收入大幅增加,主要系前期发货设备集中完成验收、收入集中确认所致,不存在突击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收入、期后设备退回情形。 问题三:关于境外业务 公司本年度实现境外营业收入1,656.90万元,同比增长839.36%,毛利率约26.35%,大幅高于境内的-12.20%。 请公司补充披露:(1)境外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获客方式、合作历史、销售产品、定价方式、信用政策、回款情况及回款资金来源,说明境外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2)境外销售各型号产品的定价、成本构成情况,与境内同类产品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结合上述内容,说明境外销售毛利率大幅高于境内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境外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获客方式、合作历史、销售产品、定价方式、信用政策、回款情况及回款资金来源,说明境外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境外营业收入1,656.90万元,同比增幅839.36%,收入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与合作3年以上的境外客户1单笔大额设备订单在本期确认收入所致。该客户出于自身产能升级扩产规划,向公司采购合同金额1,520.00万元的锂电干燥设备,项目已于2025年完成验收并确认收入,截至本回复日,已收款1,064.00万元,占合同金额70%,公司境外客户的回款资金来源均为客户自有资金。境外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及获客方式、合作历史等明细如下表: ■ (二)境外销售各型号产品的定价、成本构成情况,与境内同类产品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结合上述内容,说明境外销售毛利率大幅高于境内的原因及合理性。 1、境外产品与境内同类产品定价的情况 境外销售定价方式为市场比价法,主要依托客户需求市场化协商确定,与境内同类产品定价的市场比价法不存在显著差异。 2、境外产品与境内同类产品成本构成对比分析 境外客户1的销售产品与境内同类产品的成本构成对比如下: ■ 由于公司产品为非标定制化设备,境内暂无与本次外销隧道式全自动高真空烘烤线规格、参数类同的可比产品。该外销订单于2023年投产,并在2024年1月发货,因此选取2023年度境内同品类锂电干燥设备整体成本结构作为对标分析样本。 从成本分项占比来看,外销隧道式全自动高真空烘烤线与2023年境内锂电干燥设备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成本占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3、境外毛利率大幅高于境内的原因及合理性 境外销售毛利率显著高于境内,从历史数据信息来看,该境外客户1订单于2023年签约投产,2023年公司锂电干燥设备整体毛利率7.68%、其中境外同类产品毛利率29.42%,与本期境外毛利率水平相近。另外,境外销售产品免征增值税,合同金额即为销售收入,提高了境外产品的销售毛利率。外销定价依托海外市场及客户需求市场化协商确定,因考虑到境外其他未来成本费用较高,产品价格较国内价格有一定的提升。 综上所述,境外销售价格较境内产品有一定的优势,且存在增值税免税的因素,毛利率大幅高于境内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函证境外客户交易金额及应收款项余额,核对销售合同、报关单、免抵退申报资料、验收文件、收入确认凭证,验证境外收入真实性;境外客户函证比例(占本期境外收入)91.74%; 2、访谈境外业务负责人、销售及财务人员,核实获客方式、合作历史、定价逻辑、信用政策及市场拓展情况;境外业务访谈比例(占本期境外收入比例)91.74%; 3、复核境外产品成本明细、料工费构成,对比境内外同类产品定价、成本、毛利率差异,分析境外毛利率显著高于境内的原因; 4、核查境外回款资金来源,比对电子口岸出口数据与收汇数据,核对金额、期间、客户一致性,验证出口与回款匹配性。 (二)核查意见 1、境外客户真实、非关联,境外收入大幅增长,主要系海外市场拓展、境外客户需求增长所致; 2、如公司回复所述,公司境外收入以境外客户1存量订单为主,项目2023年签约落地,其毛利率与签约时点境内外同类项目匹配,明显优于本期境内订单毛利率,盈利水平具备商业合理性。 问题四:关于主要客户 年报显示,公司2025年客户集中度较高,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比为78.42%,其中第一大客户占比57.74%,且为新增客户;第二大客户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蓝智能)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系重要子公司重要股东控制的公司,天蓝智能近年来既是公司的供应商,又是公司的重要客户。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年度前十大客户的背景、关联关系、合作年限、历年销售产品和金额的变化及原因、是否为最终客户、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并结合行业竞争格局、业务开展、订单获取等,说明大客户变动频繁的原因,后续业务开展是否稳定;(2)天蓝智能的主营业务、与公司的合作背景、采购公司设备的最终用途,公司对其销售的产品类型、价格、毛利率、回款情况及回款资金来源,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公司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协助支付货款的情形。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本年度前十大客户的背景、关联关系、合作年限、历年销售产品和金额的变化及原因、是否为最终客户、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并结合行业竞争格局、业务开展、订单获取等,说明大客户变动频繁的原因,后续业务开展是否稳定 1、报告期内,公司本年度前十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 (续上表) ■ 注:客户14的期末应收款项含分期收款协议项下的长期应收款。 综上,公司前十大客户以锂电产业链厂商为主,多数合作期限达两年以上,各年度收入波动主要受客户产线建设及投产进度影响。期末前十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规模较大,受合同账期、分期收款等约定因素影响,部分款项已完成期后回款,期后回款金额占对应期末应收账款比例为31.41%。 2、大客户变动频繁的具体原因 公司大客户变动频繁,主要系锂电行业竞争格局分化、公司业务项目制属性所致,同时主动优化了客户结构,具备商业合理性。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行业结构性分化显著,下游客户采购能力差异化明显 在经历了两年的调整与消化后,随着终端需求逐步回暖,锂电池头部企业产销两旺,宁德时代、比亚迪等头部锂电厂商资金、技术、产能优势突出,持续扩产技改,设备采购需求稳定;而中小锂电厂商产能利用率偏低、经营承压,基本停止扩产,设备采购及技改需求大幅缩减。下游客户采购能力分层显著,中小客户仅存在阶段性、项目制采购需求,无常态化持续采购能力,致使锂电设备企业合作大客户存在年度波动,属于行业常态。 (2)设备属性特殊、项目周期长 公司主营的锂电设备,属于重资产资本品,具备典型的项目制、长周期特征,设备使用周期3-5年,下游客户仅在扩产、技改、技术迭代时集中采购,无年度常态化采购,客户合作天然存在阶段性。公司对接头部客户的大型非标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及终验周期约6-12个月,收入确认跨期、节奏滞后,导致单年度客户贡献存在差异。 (3)公司主动优化业务结构 公司顺应行业分化趋势,主动优化业务与客户结构,逐步剥离不稳定的中小客户项目,集中资源深耕头部优质客户。2025年公司订单全面向头部客户集中,头部客户大额订单集中放量且交付、验收周期跨期,当期新增订单主要为头部客户项目,往期中小客户订单减少,订单结构的大幅迭代,进一步加剧了报告期大客户的变动幅度,该变动符合行业订单获取规律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3、业务开展稳定性情况说明 目前,公司已顺利切入宁德时代等行业头部锂电企业核心供应链,彻底完成从中小客户向头部优质客户的结构升级,与核心头部客户的技术对接、项目合作持续深化,能够持续获取头部客户稳定的技改及扩产订单,彻底改善了以往依赖中小客户、订单不稳定的经营局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手订单余额16.47亿元,发出商品余额4.28亿元,发出商品将在后续年度逐步完成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并确认收入,公司后续业务开展具备较强的稳定性。 (二)天蓝智能的主营业务、与公司的合作背景、采购公司设备的最终用途,公司对其销售的产品类型、价格、毛利率、回款情况及回款资金来源,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公司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协助支付货款的情形。 1、天蓝智能主营业务情况 天蓝智能的主营业务主要是锂电行业自动化装配线及零部件的生产与销售。 2、公司与天蓝智能的合作背景 天蓝智能控股股东陈云飞与信宇人于2023年10月合资设立子公司见信天蓝,合作规划由见信天蓝负责产品生产与销售。因见信天蓝设立时间较短,不满足终端客户投标准入资质要求,合作模式调整为天蓝智能对外投标获取终端订单,中标后向见信天蓝采购对应设备,由见信天蓝完成产品生产及交付。 3、公司对天蓝智能销售的主要产品情况 ■ 注:毛利率1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金额-销售成本)/销售金额,毛利率2的计算公式为(终端销售金额-销售金额)/终端销售金额。 截止报告期末,上述公司对天蓝智能销售的产品已回款64.89%,回款资金来源均为天蓝智能自有资金,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代为协助支付货款的情形。 4、天蓝智能既是公司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1)天蓝智能作为公司客户的原因说明 见信天蓝设立时间较短,设立年限不满足终端客户项目投标准入要求。基于合作约定,由天蓝智能以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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