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37)。 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含)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78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6年7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1,866,4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68%,最高成交价为5.3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9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1,159,822.36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8.78元/股。上述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