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已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原告已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收到玉环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6)浙1083民初243号]等有关诉讼材料,自然人奚春阳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小英女士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确认登记在第三人陈小英名下的公司40,568,472股(持股比例为2.65%,相对应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40,568,472元)中的20,284,236股(相对应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284,236元)归原告奚春阳所有。 (2)判令公司、第三人陈小英就前述股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至原告奚春阳名下的手续。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公司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1、2026年4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6)浙10 民辖终12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2、2026年8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沪0118 民初17780 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奚春阳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其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奚春阳撤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