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该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690.52万元,逾期违约金397.59万元,共计1,088.11万元;连续十二个月未披露累计新增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数量为3个,涉及金额为1,160.91万元(含本次诉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也未产生有效判决,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近十二个月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诉讼、仲裁数量为3个,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160.91元(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67%。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及近十二个月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帜数字”)及其分公司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旗帜数字西安分公司”)于近日收到案号为(2026)京0101民初19296号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旗帜数字西安分公司、旗帜数字与一想天开(无锡)传媒有限公司关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一想天开(无锡)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一: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告二: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2、审理机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合同款690.52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合同款产生的逾期违约金397.59万元; 以上两项诉请金额暂合计1,088.11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22年1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电影承制协议,被告一委托原告完成影片摄影、灯光、美术和造型的承制工作。双方因承制内容及付款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一系被告二设立的分公司,原告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近十二个月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近十二个月累计新增诉讼、仲裁3个,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160.91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67%。案件主要情况如下: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也未产生有效判决,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