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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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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3
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11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各方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法院判决无需母公司对子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责任,因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超讯(广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设备”)与信唐智创(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唐智创”)在2024年签订业务合同。后因双方在货款支付上存在分歧,信唐智创就上述合同尚未支付的8,993.72万元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信唐智创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货款11,022.89万元及违约金1,102.29万元,合计12,125.18万元。同时,因公司为超讯设备唯一股东,信唐智创要求公司对超讯设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信唐智创诉讼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超讯(广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唐智创(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22.89万元及违约金1,102.29万元;
  2、被告超讯(广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唐智创(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0元;
  3、驳回原告信唐智创(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181元,由原告信唐智创(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361元,被告超讯(广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96,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信唐智创(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各方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法院判决无需母公司对子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责任,因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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