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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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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6-04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7月28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通知书》((2026)粤03执203号之一),获悉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具体如下:
  一、股东股份将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1.《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衡冠通、陈阳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尚衡冠通持有的证券简称“新大洲A”股票(证券代码:000571,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共44738922股股票(上述股票拟分成10个包,其中序号1-9为每个包4470000股,序号10为4508922股)均未能成交。现法院决定于2026年8月11日上午10时至2026年8月12日上午10时在上述平台第二次拍卖上述财产,该次拍卖的起拍价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的80%分别为22421520元(序号1-9)、22616752.75元(序号10)。
  2.本次股份将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
  3.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股东尚衡冠通所持股份情况如下:
  ■
  二、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司法拍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2.尚衡冠通现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本次司法拍卖事项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26年度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6)粤03执203号之一)。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6-04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讼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90,133,743.5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今日收到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起诉状》、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辽0203 民初2449号],原告长城资管与被告本公司(被告1)、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被告3)、大连嘉德隆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4)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及纠纷原因
  本公司未按期支付长城资管欠款,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逾期债务催收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9),本次案件对应该公告中协议编号为“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号”的欠款。
  (二)诉讼请求内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债权本金72,454,777.8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上述债权本金及应付利息产生的复利28,310.19 元、罚息12,154,288.98 元(按年利率16.5%自2025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26年3月1日) 、违约金5,496,366.62元(按年利率7.5%自2025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26年3月1日) ;并要求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利率支付罚息、违约金至债权本金完全清偿之日;
  (以上债权总额暂计90,133,743.58 元)
  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2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协议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1 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协议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3对被告1应偿还的债权本金、复利、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6.请求法院判决被告4对被告1应偿还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基于《收购协议》及《收购协议补充协议(一) 》对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7.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6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辽0203 民初2449 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起诉状》;
  2. 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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