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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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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6-067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26年7月28日,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亚药业”)、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药业”)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大药房”)、吉林省亚泰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物流”)分别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30号《决定书》及(2026)吉01破申30号之一《决定书》、(2026)吉01破申31号《决定书》及(2026)吉01破申31号之一《决定书》、(2026)吉01破申29号《决定书》及(2026)吉01破申29号之一《决定书》、(2026)吉01破申34号《决定书》及(2026)吉01破申34号之一《决定书》、(2026)吉01破申32号《决定书》及(2026)吉01破申32号之一《决定书》、(2026)吉01破申33号《决定书》及(2026)吉01破申33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分别对公司及子公司医药集团、东北亚药业、龙鑫药业、吉林大药房、医药物流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亚泰集团清算组”)担任公司及子公司医药集团、东北亚药业、龙鑫药业、吉林大药房、医药物流的临时管理人。
  2、长春中院决定对公司及子公司医药集团、东北亚药业、龙鑫药业、吉林大药房、医药物流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相关申请人对公司及子公司医药集团、东北亚药业、龙鑫药业、吉林大药房、医药物流进行重整的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医药集团、东北亚药业、龙鑫药业、吉林大药房、医药物流尚未收到长春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相关申请人对公司及子公司医药集团、东北亚药业、龙鑫药业、吉林大药房、医药物流进行重整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及前述子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及前述子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如法院裁定受理相关申请人对公司及子公司医药集团、东北亚药业、龙鑫药业、吉林大药房、医药物流的重整申请,公司及子公司医药集团、东北亚药业、龙鑫药业、吉林大药房、医药物流将依法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及前述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如重整未能成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拟将公司持有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81%股份出售给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股份出售给长春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下属子公司,公司与各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或后续相关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被裁定受理,该重组事项可能中止或终止。
  5、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决定对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一)法院决定对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情况
  1、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30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在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审查程序中,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提出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承担预重整的相关义务。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准确识别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本院决定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本院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二)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资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四)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五)停止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或者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除外;(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七)本院认为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2、医药集团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31号《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在吉林金安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审查程序中,吉林金安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提出对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承担预重整的相关义务。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准确识别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本院决定对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本院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二)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资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四)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五)停止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或者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除外;(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七)本院认为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东北亚药业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29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在黑龙江福久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的审查程序中,黑龙江福久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本院提出对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承担预重整的相关义务。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准确识别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本院决定对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本院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二)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资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四)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五)停止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或者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除外;(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七)本院认为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4、龙鑫药业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34号《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在大连大仁堂(亳州)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审查程序中,大连大仁堂(亳州)药业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提出对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承担预重整的相关义务。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准确识别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本院决定对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本院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二)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资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四)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五)停止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或者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除外;(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七)本院认为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5、吉林大药房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32号《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在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审查程序中,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提出对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承担预重整的相关义务。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准确识别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本院决定对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本院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二)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资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四)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五)停止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或者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除外;(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七)本院认为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6、医药物流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33号《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在长春吉兴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吉林省亚泰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审查程序中,长春吉兴医药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提出对吉林省亚泰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吉林省亚泰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承担预重整的相关义务。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准确识别吉林省亚泰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本院决定对吉林省亚泰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吉林省亚泰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本院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二)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资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四)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五)停止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或者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除外;(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七)本院认为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法院指定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1、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30号之一《决定书》,长春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亚泰集团清算组担任公司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如实向法院报告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二)组织开展审计、评估工作;(三)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四)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五)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信息;(六)及时向法院报告预重整的工作进展以及对各方主体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七)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八)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授权拟定预重整方案;(九)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预重整草案的意见;(十)长春中院认为临时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医药集团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31号之一《决定书》,长春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最高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亚泰集团清算组担任医药集团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如实向法院报告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二)组织开展审计、评估工作;(三)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四)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五)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信息;(六)及时向法院报告预重整的工作进展以及对各方主体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七)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八)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授权拟定预重整方案;(九)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预重整草案的意见;(十)长春中院认为临时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东北亚药业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29号之一《决定书》,长春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最高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亚泰集团清算组担任东北亚药业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如实向法院报告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二)组织开展审计、评估工作;(三)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四)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五)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信息;(六)及时向法院报告预重整的工作进展以及对各方主体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七)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八)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授权拟定预重整方案;(九)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预重整草案的意见;(十)长春中院认为临时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龙鑫药业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34号之一《决定书》,长春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最高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亚泰集团清算组担任龙鑫药业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如实向法院报告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二)组织开展审计、评估工作;(三)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四)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五)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信息;(六)及时向法院报告预重整的工作进展以及对各方主体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七)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八)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授权拟定预重整方案;(九)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预重整草案的意见;(十)长春中院认为临时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5、吉林大药房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32号之一《决定书》,长春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最高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亚泰集团清算组担任吉林大药房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如实向法院报告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二)组织开展审计、评估工作;(三)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四)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五)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信息;(六)及时向法院报告预重整的工作进展以及对各方主体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七)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八)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授权拟定预重整方案;(九)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预重整草案的意见;(十)长春中院认为临时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6、医药物流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6)吉01破申33号之一《决定书》,长春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最高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亚泰集团清算组担任医药物流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如实向法院报告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二)组织开展审计、评估工作;(三)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四)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五)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信息;(六)及时向法院报告预重整的工作进展以及对各方主体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七)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八)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授权拟定预重整方案;(九)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预重整草案的意见;(十)长春中院认为临时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及上述子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医药集团、东北亚药业、龙鑫药业、吉林大药房、医药物流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财产调查、审计评估、投资人招募等相关工作,同时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展开沟通,提前征询并收集有关各方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结合公司及子公司医药集团、东北亚药业、龙鑫药业、吉林大药房、医药物流等的实际状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效率以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的成功率。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法院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
  法院启动公司及子公司医药集团、东北亚药业、龙鑫药业、吉林大药房、医药物流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相关申请人对公司及前述子公司的重整申请,预重整程序是为了识别公司及前述子公司的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公司及前述子公司将积极配合长春中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2、公司及上述子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医药集团、东北亚药业、龙鑫药业、吉林大药房、医药物流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件,即相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及前述子公司后续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及前述子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公司前期筹划的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可能中止或终止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拟将公司持有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81%股份出售给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股份出售给长春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下属子公司,公司与各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或后续相关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被裁定受理,该重组事项可能中止或终止。
  5、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能够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如重整未能成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6)吉01破申30号《决定书》及(2026)吉01破申30号之一《决定书》
  2、(2026)吉01破申31号《决定书》及(2026)吉01破申31号之一《决定书》
  3、(2026)吉01破申29号《决定书》及(2026)吉01破申29号之一《决定书》
  4、(2026)吉01破申34号《决定书》及(2026)吉01破申34号之一《决定书》
  5、(2026)吉01破申32号《决定书》及(2026)吉01破申32号之一《决定书》
  6、(2026)吉01破申33号《决定书》及(2026)吉01破申33号之一《决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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