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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ST豆神 公告编号:2026-044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7月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豆神教育集团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7月2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为临时紧急通知,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限。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唐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和解协议〉暨债务重组的议案》
  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加快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与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凤岩先生签订《和解协议》。本次债务重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预计将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本次债务重组收益约 5,670.21万元,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在以上各方均按《和解协议》约定如期履约的情况下,此《和解协议》为对仲裁争议及相关事项的一揽子终局性解决方案,协议签署各方对公司不再负有任何其他付款义务、补偿义务或赔偿责任,各方就历史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互不追究。本次和解有利于妥善化解相关仲裁纠纷,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办理本次债务重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变更相关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及与本次债务重组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
  表决结果: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和解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等相关内容。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于2026年8月13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豆神教育集团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将以上相关议案提交该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ST豆神 公告编号:2026-045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和解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加快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与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凤岩先生签订《和解协议》。本次债务重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预计将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本次债务重组收益约5,670.21万元,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 在以上各方均按《和解协议》约定如期履约的情况下,此《和解协议》为对仲裁争议及相关事项的一揽子终局性解决方案,协议签署各方对公司不再负有任何其他付款义务、补偿义务或赔偿责任,各方就历史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互不追究。本次和解有利于妥善化解相关仲裁纠纷,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清单》详见公告附件一。
  ●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仲裁庭签发《仲裁调解书》。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收款项具体回收情况、债务人担保人履约情况、抵债房产能否成功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暨债务重组概述
  (一)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2025年,公司作为申请人就与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思辰计算机”、“被申请人一”“乙方”)、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丙方”)、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三”“丁方”)、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四”“戊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宜,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商事仲裁(以下简称“北仲仲裁案”)。公司仲裁请求主要包括:裁令立思辰计算机支付应收账款14,122.05万元、资金占用费6,616.09万元(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及其他损失、费用等,合计20,788.64万元,并裁令其他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北仲仲裁案已于2025年4月获得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6)。
  北仲仲裁案所涉债权源于公司与相关方之间的历史经营往来。立思辰计算机 原系公司全资子公司。2018年,公司将所持立思辰计算机100%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三。其后,被申请人三与其他方之间进行的股权调整(包括向自然人转让少量股权及后续将立思辰计算机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均系被申请人三自身行为,与公司无关。截至目前,立思辰计算机为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申请人三持有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43.1904%的股权。
  立思辰计算机为应对北仲仲裁案,曾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向北京市门头沟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管辖权问题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立思辰计算机上诉至 北京一中院,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廖永生以被申请人三合伙人身份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关联诉讼,请求确认2018年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立思辰计算机股权转让的部分无效。北仲仲裁案所涉争议系公司与立思辰计算机之间就未偿还应收款项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公司于2026年04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暨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二)本次债务重组概述
  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加快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与以上相关方签订《和解协议》。
  根据债务重组方案,乙方及丙方同意以抵债房产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纠纷。其中丙方以科技财富中心相关房产:即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淀区学清路8号,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771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783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688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793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804号的房产、车位(以下简称“抵债房产”或“科技财富中心相关房产”)抵偿债务(抵债房产价值为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的评估价值6,538.55万元),乙方再支付现金人民币3,500万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整),上述抵债房产及现金3,500万元作为本次和解的最终全部方案。
  2026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和解协议〉暨债务重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办理本次债务重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变更相关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及与本次债务重组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
  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科技财富中心相关房产存在抵押,各相关方已对抵债房产的解押与过户事宜做了详细的约定,详见后文具体条款。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仲裁庭签发《仲裁调解书》。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收款项具体回收情况、债务人担保人履约情况、抵债房产能否成功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跟进该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债务重组涉及的债务规模本息等合计19,986.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67452606A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20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3A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江
  注册资本:13,000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推广;应用软件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设计、研发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委托生产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生产(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主要股东: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00%。
  实际控制人:张敏、潘凤岩、商华忠、张旭光
  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存在向任何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开信息查询,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49,806.71万元,净资产16,194.00万元,营业收入27,266.87万元,净利润681.46万元。
  (二)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GHA05Y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9号1号楼一层S1123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3A层
  法定代表人:刘顺利
  注册资本:6,167.0844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推广;应用软件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生产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主要股东: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43.1904%,张敏持股10.1344%,青岛辰光信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6.8915%,潘凤岩持股4.8645%。
  实际控制人:张敏、潘凤岩、商华忠、张旭光
  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存在向任何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开信息查询,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61,835.16万元,净资产29,122.98万元,营业收入40,124.24万元,净利润4,071.97万元。
  (三)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ELYK1X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9号1号楼一层S1137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3A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2,975.67万元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主要合伙人:海南辰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73.2282%,海南辰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3.1135%。
  实际控制人:张敏、潘凤岩、商华忠、张旭光
  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存在向任何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开信息查询,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失信被执行人。
  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57,604.06万元,净资产31,030.56万元,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 533.09万元。
  (四)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4B7LU9R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9号1号楼一层S257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3A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主要股东:张敏持股39.3164%,商华忠持股29.0694%,潘凤岩持股16.3818%,张旭光持股15.2325%。
  实际控制人:张敏、潘凤岩、商华忠、张旭光
  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存在向任何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开信息查询,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债务重组方案及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
  丁方: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戊方: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己方:潘凤岩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因协议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案号为(2025)京仲案字第03236号。
  (2)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化解各方纠纷,各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和解总对价
  1.1 各方确认,为妥善化解各方纠纷,乙方及丙方同意以抵债房产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纠纷。其中丙方以科技财富中心相关房产:即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淀区学清路8号,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771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783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688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793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804号的房产、车位(以下简称“抵债房产”或“科技财富中心相关房产”) 抵偿债务(抵债房产价值以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的评估价值为准),乙方再支付现金人民币3,500万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整),上述抵债房产及现金3,500万元作为本次和解的最终全部方案。
  1.2抵债房产的具体坐落、产权证号、面积以及租赁、抵押、工商注册等信息详见本协议附件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工商注册明细》。
  1.3甲方确认,已经知悉乙方丙方提供的有关抵债房产的物理状况、权利限制情况及已披露的租赁现状,抵债房产在完成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解押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过户并交付给甲方。丙方对抵债房产的物理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折旧、设备老化等)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各方确认抵债房产上已披露的已有租赁关系在过户后由甲方概括承受。
  第二条 现金支付安排
  2.1 第一笔款项: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且仲裁委调解书送达(含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之日起五(5)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2.2 第二笔款项:乙方剩余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的付款期限,按以下三个日期中较早届满的时间为最终付款期限:
  (1)抵债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全部完成之日起三十(30)日内;或
  (2)自甲方提交本协议3.1款所述全部解封申请之日起一百二十(120)日内且全部解封完成;或
  (3)2026年12月20日。
  乙方将款项付至上述账户即视为完成相应付款义务。甲方变更收款账户应提前五(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此导致的付款延迟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解封安排
  3.1 甲方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第2.1款约定的第一笔款项后三(3)日内,甲方向北京仲裁委提交解除(2025)京仲案字第03236号案件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全部财产保全/查封的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1财保334号民事裁定书涉及相关保全以及其他因本协议所涉事宜相关的保全)及提交解除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的财产份额的质押(出质人为海南辰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账号为0000057441)的书面申请并予以充分配合直至全部保全及质押解除。
  3.2 甲方应尽力促使相关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在其提交解封申请之日起三十(30)日内完成全部解封事项。若因甲方迟延提交解封申请或提交的解封申请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司法机关要求,导致解封延迟的,相应延迟期间不计入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期限。
  第四条 抵债房产的解押与过户及过渡期使用
  4.1 丙方应于上述第三条约定的全部解封及解除质押完成之日起三十(30)日内,完成抵债房产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丙方于解除抵押登记之日起三(3)日内与甲方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移交所有办理转让及过户手续的全部应提交资料。
  4.2 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在抵债房产解押完成之日起三十(30)日内完成抵债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抵债房产过户至甲方名下。
  4.3 过户涉及的各项税费及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纳税或缴费义务导致过户延迟的,由该方承担相应责任,相对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4.5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12)个月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丙方有权继续使用该抵债房产。过渡期内,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租金或使用费。
  各方确认,过渡期届满日三十日前,应共同开始办理抵债房产交付甲方全部手续,乙方丙方应确保于过渡期满之日起10日内完成抵债房产交付,如因乙方丙方原因导致交付迟延的,每迟延一日,乙方丙方应当按照抵债房产评估价值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各方届时另有其他约定或安排则以最新的约定或安排为准。
  第五条 担保条款
  5.1 己方潘凤岩自愿为在本协议项下的乙方和丙方以下义务提供一般保证担保:
  (1)抵债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及/或者对应付款义务;
  (2)第二笔款项人民币1,500万元的按期支付义务。
  5.2 担保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和丙方本条约定各项义务和相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3 在乙方、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十五(15)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己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偿付房产评估价值对应金额、现金款项及违约金)。
  第六条 债务了结
  6.1 各方确认,在各方均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履约的情况下,本协议为对仲裁争议及相关事项的一揽子终局性解决方案,协议签署各方对甲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付款义务、补偿义务或赔偿责任,无论该等义务是基于本案所涉仲裁请求、其他合同、侵权或其他可能存在的潜在纠纷事项而产生。各方就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互不追究,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清单详见附件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本协议项下乙方、丙方不履行或未按期履行义务,则本协议项下乙方、丙方未完成的履行义务加速到期,且自逾期履约之日起,按实际未履行义务对应的款项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乙方、丙方违约金。
  7.2 特别约定:各方确认,如乙方未能如约向甲方支付第一笔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款项即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依据仲裁委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7.1及协议约定追究乙丙方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保证人己方履行保证义务,同时,甲方有权继续按照(2025)京仲案字第03236号仲裁案件原仲裁请求另行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仲裁金额相应扣减申请强制执行主张的追索金额)相应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各方进一步明确并同意:本款关于甲方可另行提起仲裁的约定,仅为程序性权利安排,旨在避免甲方重复受偿。该约定不构成、亦不得被解释为乙方、丙方、丁方或己方对原仲裁请求所涉事实、法律定性、违约金计算标准或具体金额的承认、确认或认可。就甲方在原仲裁案件中主张的各项请求是否成立、金额是否合理,仍应由仲裁庭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决,各方保留在该仲裁程序中提出全部抗辩、反驳及反请求的权利。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8.1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己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8.2 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自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且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本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生效。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及时召开股东会对本协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如本协议未能生效,则本协议自始对各方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且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在谈判、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任何陈述、认诺或行为)均不得作为(2025)京仲案字第03236号仲裁案件或其他任何法律程序中的证据使用,亦不得被解释为任何一方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或责任承担的承认或自认。在本协议未能生效的情形下,各方均有权就涉案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各方在原仲裁案件及相关法律程序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仍应由仲裁庭依据原始交易文件及法律规定进行独立审理并作出裁决,与本协议的协商过程及未生效事实无关。
  第九条 仲裁调解书
  9.1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共同向仲裁庭申请,请求仲裁庭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
  9.2 若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守约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涉及债务重组的其他安排
  本次债务重组不涉及人员安置等其他安排,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或 同业竞争。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加快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与以上相关方签订《和解协议》。本次债务重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预计将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本次债务重组收益约为 5,670.21万元,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在以上各方均按《和解协议》约定如期履约的情况下,此《和解协议》为对相关仲裁争议及相关事项的一揽子终局性解决方案,协议签署各方对公司不再负有任何其他付款义务、补偿义务或赔偿责任,各方就历史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互不追究。本次和解有利于妥善化解相关仲裁纠纷,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风险提示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仲裁庭签发《仲裁调解书》。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收款项具体回收情况、债务人担保人履约情况、抵债房产能否成功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和解协议》;
  3.《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拟接受资产抵债涉及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海淀区学清路8号B座相关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2026]第542号)。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附件一:《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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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ST豆神 公告编号:2026-046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7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6年8月13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将采用股东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8月1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8月07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豆神教育集团一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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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在股东会决议中披露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会议登记方法及注意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持股凭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在2026年8月10日17:00前送达公司证券部。来信请寄: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豆神教育集团证券部,邮编100193(信封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26年8月10日9:30一11:30,13:00一17:00。
  3、登记地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参会。
  (二)会议联系方式、相关费用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崔霄雨
  电话:010-83058080
  传真:010-83058200(传真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电子邮箱:ir@doushen.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豆神教育集团证券部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7月2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0010”,投票简称为“豆神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08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8月13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s://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s://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08月13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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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说明: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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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授权委托书下载打印、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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