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7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通资管中证全指红利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7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需按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2条基金管理人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无需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赎回,需按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2条基金管理人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无需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如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法律法规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沪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3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沪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3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7.3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7.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财通资管中证全指红利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中证全指红利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116-7888(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