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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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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78 证券简称:科力远 公告编号:2026-051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力远”)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8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经公司认真研究、核实,现就 《问询函》要求补充披露事项回复如下(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一致):
  问题一、前期公告显示,公司通过投资设立储能产业基金并投资建设储能电站,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将相关主体作为合营企业核算。公司在建设阶段通过生产销售储能柜及储能集成系统实现储能产品的收入和利润,并在电站运营阶段按基金持股比例获得投资收益。公司于2025 年 4 月披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中 2025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1.50 亿元。年报显示,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7.46 亿元,同比增长 45.89%,其中储能产品实现收入 17.48 亿元,同比增长 1668.95%,其中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6.59 亿元,约占全年收入的 46.28%。公司 2025 年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11.40 亿元,同比增长 127.23%,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3.98 亿元,同比增长 566.50%。公司储能业务对应毛利率 9.37%,同比增加 3.91 个百分点;成本分析表显示,储能产品原材料的成本占比为 87.16%,加工费的成本占比为 12.51%。
  请公司补充披露:(1)储能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及金额,主要客户名称、经营范围、销售内容及金额,对应终端客户名称、具体电站项目及产品的实际投运情况,主要客户采购储能产品的资金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参与投资的储能产业基金;(2) 结合公司在储能产业基金中的决策影响力,储能业务主要客户与公司、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重叠或关联,客户采购储能设备的资金来源及其最终用途等,说明公司储能业务相关销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3)公司参投的储能产业基金各方出资比例及实缴情况、决策机制及人员派驻情况,结合储能产业基金的股权结构、各方出资比例及实缴情况、决策机制及人员派驻安排等,说明公司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公司储能产品毛利率水平偏低、成本结构中原材料占比较高的原因;结合公司在业务链条中承担的主要职责、相关业务的权利义务安排、收入确认政策和依据,说明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一收入》关于主要责任人认定及总额法适用条件的规定;(5)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前五名欠款方情况,包括欠款方名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应业务板块及项目名称、交易金额、款项期末余额、信用政策、合同签订时间、发货时间、验收时间、确认收入时间、回款情况等;(6)结合主要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产品交付时间地点、验收及结算周期等,说明第四季度收入集中确认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是否存在期末突击确认收入或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对问题(2)(5)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储能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及金额,主要客户名称、经营范围、销售内容及金额,对应终端客户名称、具体电站项目及产品的实际投运情况,主要客户采购储能产品的资金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参与投资的储能产业基金。
  (一)业务模式
  公司储能业务是以“大储能生态创新联合体”为核心载体的“产融投建运”一体化闭环运营模式。
  为提升储能产业链协同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科力远、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牵头组建了“大储能生态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联合体汇聚30余家成员单位,包括上市公司、标杆企业、国家级创新平台、知名高校及金融机构等,形成“政产学研金服用”深度融合的生态闭环。联合体成员通过发挥各方优势,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形成协同联动的业务生态。联合体围绕客户需求、项目开发、投融资安排、工程建设、设备供应及电站运营等关键环节开展合作,在市场拓展、订单获取、技术协同、供应链保障等方面形成资源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和项目实施能力。联合体内各成员基于自身业务特点分工协作,分别负责项目开发、投融资、建设、设备供应(如锂电材料和电芯)、储能柜及集成系统生产以及运营管理。如科力远、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果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端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大储能供应链企业,会负责原材料供应、储能柜生产、系统集成与交付、电站运营等业务,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则负责提供融资支持等环节。
  公司储能业务目前主要聚焦于直流侧储能柜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独立储能电站项目通常由业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EPC总包单位,EPC总包单位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选择设备供应商、专业分包商及土建施工单位等合作方。公司直流侧储能柜的销售对象主要为设备采购相关分包商或者EPC总包。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产品生产、供货,收入来源主要为直流侧储能柜的销售收入。相关产品销售价格通常在综合考虑原材料采购成本、制造成本、运输费用、市场竞争情况及合理利润水平的基础上,经商业谈判确定。
  (二)主要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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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果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下科技”)的采购模式为公司向果下科技提供主要原材料,果下科技按照公司的产品设计要求完成受托加工,产品为直流侧储能柜。中海巢(巨鹿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巢”)的采购模式为公司要求中海巢从指定供应商处购买主要原材料,按公司产品设计要求生产,加工成储能pack集成产品后公司向其采购成品。
  (三)主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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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根据内蒙古地区能源补贴政策,2025年并网项目享受的补贴优于2026年并网项目。考虑到鄂尔多斯谷山梁300MW/1200MWh独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大、建设工期紧张,且设备调试工作量大、周期长,为确保项目于2025年底前顺利完成并网,故引入多家分包商参与设备供应与系统安装调试工作。
  其中,凤储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及果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应项目进展安排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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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以上储能项目中,除博野科瑞智慧储能200MW/761.2MWh混合独立储能项目进展不顺利,影响项目回款外,其余项目回款基本已达到合同约定比例。
  2、公司订单确认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部分项目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已启动生产,因此合同签订时间与交货时间间隔较短。各项目生产周期与项目规模相关,公司自有生产线日产能约15MWh,月产能约450MWh。上述列表中2025年12月签订的合同总规模1480MWh,12月交付1008.75MWh,其中公司自产交付570MWh,委托外部单位加工交付438.75MWh,当月自产能超过月产能,是因为相关订单在合同签订前已确认并提前启动生产。
  3、邯郸市馆陶县旭能新能源100MW/400MWh独立储能项目因部分产品在2026年1月交付,因此部分收入确认时间在2026年1月,除此以外上述表格中储能项目均在2024年和2025年内确认收入。
  二、结合公司在储能产业基金中的决策影响力,储能业务主要客户与公司、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重叠或关联,客户采购储能设备的资金来源及其最终用途等,说明公司储能业务相关销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一)公司在储能产业基金中的决策影响力
  储能产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共四名,每位合伙人各派一名,设主任委员一名。任何事项需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名(含)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实施。另合伙企业拟开展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至合伙人会议审议,需经单独或合计持有合伙企业实缴出资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有效通过。公司委派一名投决委员,虽出资未达三分之二、不具备单方控制权,但可参与基金全部重大事项表决,对该储能产业基金形成重大影响。
  (二)储能业务主要客户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储能业务的主要客户与公司、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中凤储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科力远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储公司”)2021年7月6日成立,成立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钟发平持股79%,徐春华持股21%,2023年12月以上两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端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端瑞科技的股东具备相关储能业务资源,2023年成立端瑞科技开展储能业务,而凤储公司自成立到股权转让前未开展任何实际业务,经协商,凤储公司股东将所持凤储公司股权转让给端瑞科技以开展储能业务。后续,端瑞科技聚焦储能项目运营业务,而凤储公司主营供应链设备等业务。二者业务定位存在差异。为推动凤储公司聚焦主业、实现更好发展,端瑞科技将其股权转让给相关实际控制人。
  凤储公司业务转型为储能业务领域后独立开发并承建了深能刘老庄200MW/400MWh储能电站等储能项目。2025年,凤储公司依托自身技术实力与项目经验,参与公司所在联合体协同开发的储能电站业务,公司与凤储公司之间的交易系市场化商业行为。公司与凤储公司首次合作是2025年9月,交易时凤储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若生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四宝,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没有任何关系,故双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的情形。
  (三)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或关联的情况
  公司与果下科技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果下科技作为公司客户的情况
  在2024年8月,双方签订了山东寿光300MW/600MWh独立储能项目的业务合同,合同总额为2.76亿元。上述合同项下产品于2024年、2025年分批交付,其中截至2024年末尚未完成交付的部分已于2025年度内全部完成交付。该项交易系公司向果下科技销售储能pack集成,具备真实业务背景和商业实质。
  2、果下科技作为公司供应商的情况
  2025年度,果下科技为公司提供委托加工服务。2025年下半年,随着公司储能业务规模迎来爆发式增长,原有生产线在满负荷运转的情况下,仍然无法充分满足项目交付需求。果下科技在2025年积极扩大生产规模并投资建设新增产线,为保障相关项目按期履约,公司结合供应商生产能力、交付保障能力及加工配套条件,委托果下科技提供部分直流侧储能柜产品的加工服务。合作过程中,公司向果下科技提供主要原材料,果下科技按照公司确定的技术标准、工艺要求和质量规范完成受托加工。相关委托加工产品主要用于馆陶县旭能新能源100MW/400MWh、涿州市200MW/722.4MWh独立储能项目等订单的履行。上述安排系公司基于阶段性产能缺口所采取的补充性生产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根据果下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张盼盼女士为果下科技执行总裁刘子叶先生的配偶的妹妹。刘子叶先生的配偶张欢欢女士为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已于2024年3月7日辞去科力远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务。经核实,张欢欢女士与刘子叶先生形成配偶关系后及离职满12个月之前,公司与果下科技未产生交易。综上所述,公司与果下科技签署相关交易协议时,双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
  综上,公司与果下科技之间出现了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主要是双方在不同时期基于各自业务需求开展独立商业合作所致。除上述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形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同时,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公司已知的上下游关联情形。
  (四)储能产品最终用途及商业实质
  受下游储能市场需求增长带动,公司依托自身生产制造能力、产品交付能力及既有业务资源开展储能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与相关客户签署了销售合同,合同对交易标的、产品规格型号、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交付方式、验收安排、结算条款及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销售的相关储能产品均实际交付并由客户验收确认,不存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的情形,相关交易真实发生。
  公司相关储能产品最终用于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对应项目均已完成备案,
  目前有7.29亿元收入对应电站已投入运营使用,3.32亿元收入对应电站已并网试运行中,剩余6.82亿元收入对应电站仍在建设中,终端应用场景真实,实际需求明确,不存在虚构项目、虚构交易或其他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形。
  因此,公司储能业务相关销售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终端需求,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
  1、公司参投的储能产业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在合伙企业中仅派一名决策委员且实缴出资份额不超过三分之二,故对产业基金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构成对其的控制;
  2、公司储能业务主要客户与公司、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报告期内,公司与果下科技之间存在客户与供应商身份重叠的情形,主要系双方在不同时期基于各自独立的业务需求而开展商业合作所致,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除上述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形外,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公司已知的上下游关联情形。
  4、受下游储能市场需求增长带动,公司依托自身生产制造、产品交付能力及既有业务资源开展储能业务,报告期内签署的储能产品销售合同已明确交易标的、规格型号、价格、交付、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相关产品已实际交付并经客户验收,交易真实发生;产品最终用于已完成备案的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终端应用场景真实、需求明确,不存在虚构项目、交易或其他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储能业务相关销售均基于真实商业需求、定价公允,具备完整的货物流、资金流、凭证链,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虚构交易、利益输送的情形。公司对该问题的说明符合实际情况,相关事项合规。
  三、公司参投的储能产业基金各方出资比例及实缴情况、决策机制及人员派驻情况,结合储能产业基金的股权结构、各方出资比例及实缴情况、决策机制及人员派驻安排等,说明公司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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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时,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上述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控制”来判断被投资主体是否应该纳入合并范围。
  从储能产业基金的决策机制来判断是否达到控制:基金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共有四名成员,每位合伙人各派一名成员,任何事项需经三名及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实施,且未设置科力远一票否决制,公司仅能派出一名决策委员,无法单方主导产业基金投资及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决策,不满足控制对权力的相关要求。从股权结构及出资比例来看,公司与另一主要合伙人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及实缴比例完全一致,双方持股比例相同,不存在一方出资占比绝对或相对较高的情形,公司无法单独掌控产业基金的核心经营活动。公司对产业基金仅具有重大影响,不构成控制,因此将产业基金作为合营企业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储能产品毛利率水平偏低、成本结构中原材料占比较高的原因;结合公司在业务链条中承担的主要职责、相关业务的权利义务安排、收入确认政策和依据,说明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一收入》关于主要责任人认定及总额法适用条件的规定。
  (一)成本结构中原材料占比较高的原因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随着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锚定储能场景,建设了储能直流侧产品自动化生产线的工厂及配套设施。拥有行业主流的5MWh和6.25MWh两种产品的成套技术、供应链及生产制造体系。
  业务部门接单后,经技术部门依据合同要求,进行储能产品开发和设计。再由采购部门根据产品设计方案,组织电芯及多种辅材、集装箱柜体的物料采购,最后由生产部门生产交付或委托其他代工厂生产交付。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生产模式,其中自产模式占比40.18%,委托加工模式占比59.82%,因河北保定储能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在2025年6月才开始陆续投产,故2025年自产模式占比低于委托加工模式。
  1、自产模式
  生产部门以技术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首先通过模组组装:电芯自动上料、全检电芯电压内阻并上传到公司追溯系统、贴绝缘导热垫、模组捆扎、测试电池绝缘耐压并上传到公司追溯系统、模组清洁并绑定模组追溯码、上CCS(电芯连接、电压、温度采集线束、激光焊接、测试电池绝缘耐压并上传到公司追溯系统);其次电池包组装:液冷板气密性检测、液冷板打导热胶、模组入箱,模组连接、安装BMS、安装消防组件、电池包总正总负输出输入口,安装上盖电池包零件、EOL功能测试、电池包全检容量、通讯等;最后储能仓总装:柜体线束安装、PACK入柜、高压箱安装、消防系统安装、液冷系统安装、储能柜调试(充放电、消防、液冷等),最终生产成直流侧储能柜。
  2、委托加工模式
  该业务模式下,直流侧储能柜的关键核心原材料锂电电芯由公司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方案涉及的其余各种辅助性材料,则委托给外部代工厂进行采购。生产环节中,代工厂仅需按照公司提供的技术图纸、工艺标准完成产品的组装加工,向公司收取对应的加工费用。最终生产完成的产品由公司负责运输到客户指定地点。
  其他上市公司储能业务成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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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储能行业特性,直流侧储能柜的主要原材料中锂电电芯的单价较高,其在产品整体造价中占比较大,通常超过总成本的70%。此外,各类配套辅材及配件亦需相应成本投入。因此,综合电芯及其他十余项辅材等因素,原材料费用在产品整体成本构成中占绝大多数,成本结构呈现原材料占比较高的特征。
  (二)毛利率水平偏低原因
  公司储能业务的毛利率目前处于偏低水平,这主要受到几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
  首先,当前公司储能业务主要聚焦于直流侧储能柜的集成环节,产品构成中原材料成本占据了较大比重。特别是核心原材料锂电电芯的市场价格在近年来逐渐趋于透明,导致相关原材料的采购成本难有大幅下降空间,从而挤压了产品端的毛利空间。
  其次,从市场布局来看,公司当前储能业务的发展重心仍集中于国内市场,海外高毛利市场的开拓尚未实质性展开。国内储能市场尽管需求持续增长,但由于参与者众多、标准相对统一,项目利润空间普遍受到一定限制。
  此外,在业务发展阶段上,公司储能业务处于规模化扩张的初期。公司整体出货量和项目规模未达到行业领先水平,规模效应未能充分发挥,因业务规模有限导致单位固定成本较高,产品的毛利进一步摊薄,使得当前毛利率偏低。
  其他上市公司储能业务毛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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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同行业相比,公司储能业务毛利偏低,主要原因在于与业务结构和产品类型相关。公司目前只做直流侧储能柜集成,主要原材料逐渐透明化,行业利润急剧压缩,价格竞争比较激烈。科陆电子毛利率高,因其自产PCS且海外业务毛利较高,约35%-45%,拉高了储能业务的整体毛利率;许继电气毛利率高于公司在于其是国网系,含少量自制设备,毛利会略高于纯系统集成公司的毛利。
  (三)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储能业务均作为主要责任人向客户销售商品,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总额法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判断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能够控制该商品,应作为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符合主要责任人认定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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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在储能业务中,于商品转让前已取得对商品的控制权,并承担存货风险、信用风险、履约责任及价格波动风险,同时享有自主定价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主要责任人”的判断标准。因此,公司对该类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前五名欠款方情况,包括欠款方名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应业务板块及项目名称、交易金额、款项期末余额、信用政策、合同签订时间、发货时间、验收时间、确认收入时间、回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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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储能项目名称详见问题一中主要客户部分,因公司不提供安装调试服务,故收入确认时间为公司的直接客户验收设备的时间。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退货情形,若有退货安排,将导致已确认收入予以冲回。公司储能项目的回款主要依赖于直接客户,同时受EPC项目整体进度及业主方付款节奏的影响。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完整披露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前五名欠款方的名称、关联关系、对应业务板块及项目名称、交易金额、款项期末余额、信用政策、合同签订时间、发货时间、验收时间、确认收入时间、回款情况等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前述欠款方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发生,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信用政策执行与合同约定一致,不存在异常逾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对该问题的披露及说明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披露、隐瞒关联关系的情形。
  六、结合主要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产品交付时间地点、验收及结算周期等,说明第四季度收入集中确认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是否存在期末突击确认收入或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2025年全年,公司总计完成营业收入57.46亿元。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最高,单季度实现了26.49亿元。主要原因:一是储能行业本身具有其独特的项目周期规律,第四季度是项目集中交付时期。通常,一个完整的储能项目每年5月至6月,项目方启动前期的申报与筹备工作;7月至8月,完成各项关键指标的审批与正式批复环节;在取得正式批文之后,项目进入实质性的用地获取阶段;随后展开全面的工程施工与建设实施工作,直至最终交付。二是消费类电池业务客户一般在四季度下订单进行年底铺货,营业收入环比增加。
  1、储能业务合同签订及交付时间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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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同行业其他公司分季度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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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来看,公司储能业务订单主要集中于下半年,这主要是受行业普遍规律影响,同行业可比公司亦普遍存在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储能业务主要是依据客户的具体要求,按批次安排发货,不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在直接客户验收合格后转移货物所有权,同时确认收入。其他业务也是按时点确认收入,以客户签收或验收成功作为收入确认时间点。对于年底发货且客户尚未完成签收、验收的产品,不确认相关收入。基于上述流程,公司不存在期末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也未发生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并评价公司与收入和应收账款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及运行有效性,复核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规性;
  2、对公司大储能业务中心的负责人、储能产业基金公司进行访谈,了解储能业务模式、客户资金来源以及储能产业基金公司决策机制等;
  3、核查主要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判断收入确认方法的恰当性;
  4、核查主要业务客户的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验收证明或签收单及回款单据等支持性资料,分析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时点是否合理等;
  5、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
  6、对大额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和交易额进行函证,进一步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对储能业务客户、部分承包商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了解业务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8、获取业务合同或协议、订单,了解主要业务的结算方式、信用政策,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检查;
  9、获取公司关联方清单,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核实重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
  10、获取公司对储能产业基金公司的基金合伙协议,判断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1、公司储能业务主要向供应商采购电芯、储能pack集成、辅材等,加工成直流侧储能柜设备对外销售,储能电站部分处于外线施工中,部分已并网试运营或已商转运营,最终客户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储能项目公司融资或客户自筹资金,少部分来源于公司参与投资的储能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资本金。
  2、储能业务主要客户与公司、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系公司与果下科技双方在不同时期基于各自业务需求开展独立商业合作所致。公司销售的相关储能产品均实际交付并由客户验收确认,相关储能产品最终用于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对应项目均已完成备案,储能业务相关销售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终端需求,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3、公司在储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中派一名决策委员,出资未达三分之二、不具备单方控制权,公司对产业基金仅具有重大影响,不构成控制,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具有合理性。产业基金作为合营企业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储能业务主要聚焦于直流侧储能柜的集成环节,产品构成中原材料成本占比较大,且发展重心集中于国内市场,海外高毛利市场的开拓尚未实质性展开。同时,储能业务处于规模化扩张的初期,规模效应未能充分发挥,因业务规模有限而导致单位固定成本较高,故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公司。根据储能行业特性,直流侧储能柜的主要原材料锂电电芯的单价较高,其在产品整体造价中占比较大,故成本结构呈现原材料占比较高的特征。公司在储能业务中,于商品转让前已取得对商品的控制权,并承担存货风险、信用风险、履约责任及价格波动风险,同时享有自主定价权,我们认为公司属于主要责任人,对该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5、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前五名欠款方主要系储能业务、消费类电池业务的客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储能行业的项目周期规律决定第四季度为集中交付时期,以及消费类电池业务客户一般在四季度下订单进行年底铺货,导致收入在第四季度集中确认,具有合理性。公司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储能业务主要是依据客户的具体要求,按批次安排发货,不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在直接客户验收合格后转移货物所有权,同时确认收入。其他业务也是按时点确认收入,以客户签收或验收成功作为收入确认时间点。对于年底发货且客户尚未完成签收、验收的产品,不确认相关收入。公司不存在期末突击确认收入或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问题二:前期公告显示,2022 年 10 月至 11 月,公司控股孙公司金丰锂业以 2.54 亿元购买江西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生产设备等资产,并以 3.50 亿元购买东联公司 70%的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全部权益估值为 5.12 亿元,增值率为 9431.42%。年报显示,东联公司下属四座含锂瓷土矿储量折合碳酸锂当量约 40 万吨,其中同安瓷矿 2024 年 12 月取得 5 年期采矿许可证,年产至少 1 万吨碳酸锂。在 2024 年宜春地区所有矿山长时间停产整顿后,2025 年已恢复稳定出矿,但公司锂电材料业务收入 2.15 亿元,同比下降 55.28%,毛利率-14.80%,减少 15.43 个百分点,碳酸锂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同比分别下滑 24.69%、22.48%、75.29%。
  请公司补充披露:(1)当前矿石资源储量的确定依据,以及公司近两年实际开采情况,并说明实际开采量、产销量与储量、备案规模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2)结合锂电材料业务所处行业发展趋势、竞争格局、产品价格波动、生产成本及业务经营情况等,说明本年度收入及毛利率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原因;(3)列示锂电材料相关长期资产的具体构成,包括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商誉等,说明本期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具体出现时点;并说明相关减值测试的主要假设、关键参数及计算过程,论证相关资产减值是否及时、充分、审慎。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3)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当前矿石资源储量的确定依据,以及公司近两年实际开采情况,并说明实际开采量、产销量与储量、备案规模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
  ■
  注:2024年存在期初库存,故2024-2025年销售量大于开采量。
  目前同安瓷矿和党田瓷矿已完成勘探,较之前的核实储量均增加1倍以上,且同安瓷矿在实际开采中未对储量有调整或变更,第一瓷矿和鹅颈瓷矿目前仅完成普查。
  当前仅有同安瓷矿处于开采状态,其年产能40万吨的矿山巷道系统仍在持续建设中,尚未完全竣工投产,故该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核准的年生产规模仍为5万吨。党田瓷矿在勘探期间已推进了前期部分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但整体工程尚未完工,未进入正式开采阶段。第一瓷矿与鹅颈瓷矿的相关开发建设工作尚未启动,仍处于前期规划或准备阶段。2024年因宜春地区整体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要求区域内所有矿山进行全方位的停产整顿,导致实际开采活动大幅减少,年度开采总量处于较低水平。因此,近两年以来,实际原矿开采总量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5万吨年产能规模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另由于同安瓷矿年产40万吨的扩能巷道工程仍在建设之中,未能实现年产40万吨,故目前实际产量与备案规模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结合锂电材料业务所处行业发展趋势、竞争格局、产品价格波动、生产成本及业务经营情况等,说明本年度收入及毛利率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原因。
  (一)锂电材料业务收入及毛利率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
  1、价格下跌因素
  上海有色金属网数据显示,2025年碳酸锂市场全年均价为7.54万元/吨,较2024年9.07万元/吨的均价显著下降。纵观2025年价格走势,年内行情呈现明显阶段性特征:1一4月价格由7.8万元/吨快速下行至6.5万元/吨;5一6月价格区间收窄至5.9万一6.2万元/吨,触及年内低位;7一11月市场小幅回暖,价格弱势反弹至7万一9.4万元/吨;12月行情迎来单边上涨,价格自9.4万元/吨持续攀升至11.8万元/吨。除12月阶段性冲高外,本年度碳酸锂价格整体维持低位震荡格局。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行业发展趋势
  2025年上半年,受市场供需关系变化影响,碳酸锂价格总体承压,下半年随着市场供需逐步调整,价格有所回升。在供给端,2023至2025年期间,全球锂矿及盐湖项目产能持续释放,碳酸锂市场供应整体较为充足。根据行业数据,2025年碳酸锂供给约178万吨,需求约148万吨,市场供需仍存在一定宽松格局;澳洲、非洲、南美等地区新增产能陆续投放,国内四川、江西、青海等地产能亦逐步释放。在需求端,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仍保持增长,但在渗透率达到较高水平后,增速较此前有所放缓;储能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但短期内对新增供给的消化作用相对有限;同时,下游电池厂商基于库存管理和采购节奏调整,对原材料价格形成一定压力。总体而言,虽然2025年锂盐行业景气度较前期低位有所改善,但受上半年供需格局阶段性宽松影响,碳酸锂价格整体仍处于相对低位运行区间。
  (2)竞争格局
  近年来,锂电材料行业参与者数量持续增加,市场竞争有所加剧。随着新增产能逐步投放,行业竞争进一步向资源保障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及客户结构优势等方面延伸,市场格局也由此前行业景气度较高阶段的普遍受益,逐步转向以资源、成本和规模优势为核心的竞争阶段。
  (3)资本市场力量
  除基本面因素外,资本市场交易情绪及期货盘面波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阶段性价格波动,对现货市场价格预期产生了一定影响。
  2、产量下降因素
  公司名下四座矿山,目前仅同安瓷矿拥有年产5万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应碳酸锂的年产量约1300吨,自有矿难以满足公司年产1万吨碳酸锂的主材需求。40万吨的采矿新系统处于建设中,暂未形成产能。2025年碳酸锂市场价格持续低位运行,公司外购锂云母生产碳酸锂的成本优势相对不足,单位产品盈利空间有限。自5月起,价格对公司经营的边际贡献已不明显;6月价格触及低位,7月至10月虽整体呈现回升趋势但期间波动剧烈,8月短暂回暖后9月再度回落。基于此,公司主动采取收缩产能的经营策略,直至10月价格进入稳定上升通道后才逐步恢复并扩大产能。生产经营以消化自有瓷石矿为主,同时加大代工业务规模,即为第三方提供的锂云母或硫酸锂溶液资源代加工碳酸锂产品。
  2025年公司碳酸锂总产量为4,332吨,其中上半年产量2,578吨,下半年产量1,754吨;自产碳酸锂2,623吨,代加工碳酸锂1,709吨。2024年公司碳酸锂总产量为5,753吨,其中自产碳酸锂5,573吨,代加工碳酸锂180吨。
  综上,2025年锂电材料收入及毛利率大幅下滑主要有两部分的原因:一是碳酸锂价格的下跌,二是产量的下降。从生产成本来说,由于产量下降,固有折旧摊销成本加重,也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单位变动加工成本同步有所上升,故毛利率大幅下降。
  (二)同行业毛利率情况
  ■
  2025年很多上市公司在碳酸锂板块营收、毛利率双降,核心原因高度一致,均受行业周期影响:一是价格下行,全年碳酸锂市场均价同比降幅超17%,上半年低价行情贯穿产能释放期;二是供需失衡,行业产能过剩、市场竞争加剧,企业产品溢价能力减弱;三是成本承压,部分企业原材料自给率偏低、产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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