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收到董事长刘正斌先生(以下简称“提议人”)出具的《关于提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一)提议人 公司董事长刘正斌先生。 (二)提议时间 2026年7月22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自2026年7月1日至17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3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达20.87%,达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的条件,符合《回购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触发回购的情形。同时,结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与核心人才保留发展需求,为未来实施中长期激励做好准备。 鉴于上述情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董事长刘正斌先生于7月22日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提议日期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 三、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具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将回购股份用于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五)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六)拟回购股份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七)回购期限 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刘正斌先生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提议人刘正斌先生暂无在回购期间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六、提议人的承诺 公司董事长刘正斌先生承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七、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结合公司近期股价情况及经营发展规划,公司将尽快就上述提议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回馈投资者的信任,保护投资者权益。 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