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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高科 公告编号:2026-048 |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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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5月2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235,883,90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3,351,200股为基数分配利润,扣除后的公司总股本为232,532,707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903,924.8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2,532,707×0.12)÷235,883,907≈0.12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转增股本或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1+0)=(前收盘价格-0.12)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3,351,200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2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08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51567009 特此公告。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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