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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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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瑞茂 公告编号:2026-091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2026年7月3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14起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新增1起诉讼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阶段、新增2起诉讼已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 本公告涉及诉讼/执行的涉案金额合计:约59,927.2649万元人民币
  ●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执行进展情况
  ■
  (一)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本金25268156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6年7月2日利息为2461561.4元;自2026年7月3日起,按案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产业集聚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23)沈丘县不动产权第00001689号、豫(2023)沈丘县不动产权第00001690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24)沈丘县不动产权第00013325号至000133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编号:5000046541960000014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100%股权【登记编号:(沈)登记设字(2024)年第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巫梦锋、王海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82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巫梦锋、王海霞共同负担。
  (二)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9407.24元及违约金(以979407.24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但不超过97940.72元);
  2、驳回原告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694元。
  (三)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77482885.37元,及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7482885.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292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4214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原告已先行垫付,由三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四)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本金59,699,813.34元及利息328,349.04元(暂计算至2025年12月5日,之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1,9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46,941元,由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46,941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五)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0,000,000元及利息175,000.02元(暂计算至2025年12月5日,之后自2025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2027年12月13日止,自2027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7.5%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2,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97,675元,由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497,67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六)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披露了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保理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7月21日签订的《云商平台鼎e信融资协议》(编号:NBC2025062700000059)于2025年12月12日解除;
  2、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截至2025年11月21日的利息118833.33元,合计 30118833.33元;
  3、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2025年11月22日至每笔应收账款到期之日的利息合计306666.67元,并自应收账款到期日起按照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一笔自2026年1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第二笔自2026年1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第三笔自2026年3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
  4、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923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七)公司与成都蓉欧瑞易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已于2025年4月协商完毕并已调解撤诉结案,前期公司收到了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并于2026年1月23日披露。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八)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期内利息18,983.33元、复利26元及以2,018,983.33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律师费12,500元;
  4、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可与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协议,以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登记号为2024SR0910889的“易煤阳光采招管理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5、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35.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35.48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九)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截至2026年4月17日的期内利息57,550.59元、复利507.51元及以3,057,550.59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2026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律师费12,500元;
  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98.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98.48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十)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期内利息46,899.99元、复利64.15元及以5,046,899.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25%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律师费25,000元;
  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67.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67.48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十一)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418964.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12.29元,减半收取计3956.145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可予以强制执行。
  (十二)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偿付费用86516元及利息(以86516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1元,减半收取计990.5元,由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十三)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偿付费用89558.4元及利息(以89558.4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计1019.5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十四)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自然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十五)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自然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十六)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披露了公司与自然人劳动争议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5年11月工资7978.72元、经济补偿金137830.55元、未休年假工资32261.28元;
  2、被告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2564元,以上共计2574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十七)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披露了公司与自然人劳动争议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5年11月工资11261元、经济补偿金108065.78元、未休年假工资13249.44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2116元,以上共计2126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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