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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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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26-023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260,773.05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34,089.2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以后续执行及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就康美药业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及康美药业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万元,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2)。
  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重整计划》向52,037名投资者完成了245,892.85万元的赔偿,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6)。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于2022年4月27日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向其他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260,773.05万元。2024年3月7日,广州中院出具(2024)粤01民初4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公司与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审理。该案件于2025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34,089.29万元。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2023)粤0104民诉前调293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2024年6月25日,该案件组织第一次开庭。广州中院出具裁定,鉴于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案情复杂且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加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申请,因此决定由广州中院负责审理此案。该案件于2025年7月4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原告康美药业与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中院(2024)粤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兴田、许冬瑾向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39,643.48万元;
  2.被告邱锡伟在14,171.17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05万元(原告康美药业已预交),由原告康美药业负担605.65万元,被告马兴田、许冬瑾共同负担702.40万元,被告邱锡伟在75.04万元范围内对马兴田、许冬瑾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康美药业、被告马兴田、许冬瑾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邱锡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原告康美药业与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追偿权纠纷一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中院(2025)粤0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14,069.21万元范围内对(2024)粤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驳回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63万元(原告康美药业已预交),由原告康美药业负担100.10万元,被告正中珠江负担74.5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为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以后续执行及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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