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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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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6-031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7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218,290,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8.71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7,172,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6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1,117,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8人,代表股份1,117,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1,117,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233,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4%;反对4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1%;反对4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9%;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1%。 关联股东宋朝阳先生、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艾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233,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4%;反对4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1%;反对4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9%;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1%。 关联股东宋朝阳先生、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艾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233,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4%;反对4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11%;反对4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9%;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1%。 关联股东宋朝阳先生、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艾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朱强;钟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6-032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7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11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其中6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上述6名激励对象在买卖股票时仅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并未获悉本激励计划相关详细方案内容,其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市场公开信息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基于审慎性原则,上述6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并承诺后续配合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工作。 另外5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本人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自查期间,中介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执行了信息隔离墙制度,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独立投资策略而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相关部门未获知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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