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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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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35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上午9: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7月1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鲁楚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终止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7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同意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5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处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股份报告书》刊载于2026年7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鲁楚平先生、彭惠女士、刘自文女士、刘博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实际投票董事人数为5人。
  《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7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鲁楚平先生、彭惠女士、刘自文女士、刘博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实际投票董事人数为5人。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7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刊载于2026年7月2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2026-036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30日和2025年9月18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决定终止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本次终止发行H股股票事宜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的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稳定有序,本次终止发行H股股票事宜,是公司基于对多方面因素的全面权衡及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2026-037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5元/股。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1.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1,391.3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截至2026年6月30日,下同)的0.56%;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1.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1,043.47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
  在回购期内,公司多个批次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处于自主行权期间。届时,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将根据自身资金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股票期权行权。除此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5)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持有期限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进而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6)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5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2.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
  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1.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1,391.3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6%;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1.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1,043.47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达到最低限额,可以选择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如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期限自该日起自动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1.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1,391.3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6%。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
  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1.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1,043.47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
  注:以上总股本为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数据,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股票期权行权、回购股份注销等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于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93.5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01.47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89.96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6.49%,货币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9.57亿元。按上述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测算,回购上限金额人民币16,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比重分别为0.83%、1.58%,占比均较小。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本次回购计划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所制定的,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处于自主行权期,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刘自文女士、董事兼副总裁刘博先生、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伍小云先生、董事会秘书肖亮满先生、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熊杰明先生通过股票期权行权方式分别增持公司股份188,510股、192,910股、192,910股、69,700股、198,870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在回购期内,公司多个批次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处于自主行权期间。届时,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将根据自身资金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股票期权行权。除此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实际实施进度。
  若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尚未使用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处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拟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5.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持有期限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进而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6.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的以下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回购筹划事项进程备忘录;
  3.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38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于2023年4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3年7月17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激励对象存在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以及行权等待期出现离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E等情形,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需对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9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3年7月17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1,041名激励对象授予3,490.2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08元/份。
  6.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08元/份调整为5.00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00元/份调整为4.87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4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392,634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97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0,031,526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87元/份调整为4.81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11.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81元/份调整为4.68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2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782,928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23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484,614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68元/份调整为4.58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5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00),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
  15.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58元/份调整为4.384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99,796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886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2,458,872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注销原因及数量
  1.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自主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484,614份,激励对象实际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329,986份,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54,628份。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注销该等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等待期内,共有3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33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享受激励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98,160份将由公司予以注销,激励对象数量相应由924名调整为891名。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共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80%,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0%,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第三个行权期获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47,008份将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399,796份,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相应由31,726,738份调整为31,326,942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7%。
  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需由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办理后最终完成。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第三个行权期因激励对象离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E等情形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399,796份。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系按照《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39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8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2,458,872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1%,行权价格为4.384元/份。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9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3年7月17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1,041名激励对象授予3,490.2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08元/份。
  6.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08元/份调整为5.00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00元/份调整为4.87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4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392,634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97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0,031,526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87元/份调整为4.81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11.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81元/份调整为4.68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2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782,928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23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484,614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68元/份调整为4.58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5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00),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
  15.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58元/份调整为4.384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99,796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886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2,458,872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个行权期的比例分别为30%、30%、40%。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3年7月17日,截至2026年7月16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为2026年7月17日一2027年7月16日,行权比例为40%。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二)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88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2,458,872份。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激励对象调整及股票期权注销情况的说明
  1.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自主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484,614份,激励对象实际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329,986份,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54,628份。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注销该等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等待期内,共有3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33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享受激励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98,160份将由公司予以注销,激励对象数量相应由924名调整为891名。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共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80%,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0%,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第三个行权期获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47,008份将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399,796份,激励对象数量相应由924名调整为891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1,726,738份调整为31,326,942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数量
  ■
  注:①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891名,其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当期不可行权,因此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86名。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②《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③合计数与各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384元/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5.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刘自文女士、董事兼副总裁刘博先生、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伍小云先生、董事会秘书肖亮满先生在公告日前6个月实施了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分别累计行权188,510股、192,910股、192,910股、69,700股。
  除上述人员因自主行权导致持股变动的情形外,参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七、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并将由公司予以注销。
  八、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九、本次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5,461.9695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1,245.8872万股,资本公积金增加4,216.0823万元。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466,987,153股(因处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期,本次总股本取截止到2026年6月30日的股本总额)增至2,479,446,025股。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2026年摊销成本256.79万元(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股票期权的行权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十、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十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5年度业绩满足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可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行权规定。除因离职原因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和因绩效考核结果为E,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0%的人员之外,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88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2,458,872份。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均系按照《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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