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7月2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71号远洋宾馆三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汪树青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列席8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倪艺丹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3.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王明峰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公司境内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贺琳菲律师、徐宜佳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H股投票鉴证机构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按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监票人)派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卡塔尔能源二期项目单船公司出具租船履约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第1项和第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贺琳菲律师和徐宜佳律师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