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7月1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自2026年7月6日起,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原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结转后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连续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在路博迈基金直销渠道开放申购(含转换、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后续在本公司直销渠道开放申购(含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含申购费)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中心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原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转换为路博迈基金直销客户的,其转入金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发起强制赎回剩余份额,赎回所有份额。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3.2 申购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原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在持有超过一年(即365天)后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转出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原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该等份额销售服务费: 1)直销机构: 自2027年1月1日起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但在2027年1月1日之前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不返还给投资者,而是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该部分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被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该部分份额,自2027年1月1日起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但在2027年1月1日之前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不返还给投资者,而是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销售渠道开放申购(含转换、定期定额申购),投资者如需选择C类基金份额的,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渠道开放申购(含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发起强制赎回剩余份额,赎回所有份额。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对于个人投资者与非个人投资者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本基金非个人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份额注册日开始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全部转换为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后,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1.2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确认应归属投资者的销售服务费(如有))/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各基金申购、赎回费率请参照相应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参照相应基金的优惠活动公告。 5.1.3 基金转换的举例 某投资者申请将已持有的路博迈护航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10万份份额转换成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0256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00%,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0.80%;假设转换当日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0543元,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30%。转换费用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0×1.0256×0.00%=0.00元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0,000×1.0256-0.00=102,560?.00元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0,000×1.0256-0.00)×0.80%÷(1+0.80%)=813.97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00,000×1.0256-0.00)×0.30%÷(1+0.30%)=306.76元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MAX(0,306.76-813.97)=0.00元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0.00+0.00=0.00元 转入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确认应归属投资者的销售服务费(如有))/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0×1.0256-0.00+0.00)/1.0543=97,277.81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路博迈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如最短持有期等)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5.2.2 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3)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当日转出/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1)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免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上述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具体的转换费用收取方式,参见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基金文件。 (4)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转换份额进行合理限额规定,如单个投资者单笔最低转换份额、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等。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载明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出/转入份额限制,但调整结果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6)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转出时,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转出,在某一销售机构处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单只基金设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后端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转出时,应指定转出份额的收费方式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转出的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收费(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额。 (7)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8)若基金转换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投资者T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T+2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转入确认份额。对于某些特定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确认日规则,但须在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载明。 (10)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转换转出最低份额为1份。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中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低于上述转换转出最低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账户中该基金全部份额进行转换为另一只基金时,不受上述转换转出最低份额限制。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个交易账户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另有公告除外。 5.2.3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转入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 11)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有效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12)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 13)基金投资者不符合或不遵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14)基金投资者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或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15)基金投资者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 1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 并非本基金所有的销售机构均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须遵循各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办理程序及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本基金单笔定投的最低申请金额为10元,各基金代销机构设置的最低定投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最低定投金额,但可以等于或高于该最低定投金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定投各基金的,须遵循代销机构所设定的最低定投金额的限制,敬请投资者留意。 6.2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 本基金参与销售机构开展的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销售机构活动公告为准。 本基金原费率标准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6.3 其他与定期定额投资相关事项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投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查询定投的确认情况。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香港兴业中心2座705-710室 成立日期:2021年7月22日 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75-5888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购买本基金。除技术条件允许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交易仅接受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直销中心暂不支持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销售渠道开放申购(含转换、定期定额申购),投资者如需选择C类基金份额的,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渠道开放申购(含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告。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108 网址:https://www.csc108.com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www.cs.ecitic.com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sd.citics.com/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www.gzs.com (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990 8826 网址:https://www.citicsf.com (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https://www.gtht.com (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https://www.dfzq.com.cn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s://www.htsc.com.cn (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ciccwm.com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https://www.fund123.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 8188 网址:https://fund.eastmoney.com (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055 5728 网址:https://www.hc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费率优惠 (1)本基金原费率标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投资者通过除直销机构以外的上述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的销售业务,即可参加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公告的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等法律文件。 10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的适格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有权拒绝属于非中国税收居民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下同)的申购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目前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募基金产品。由于并非所有美国纳税人都适合购买非美国注册的产品,除下文所述的特定情形外,本基金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向美国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下同)销售或由美国纳税人持有。本条所称的“美国纳税人”包括但不限于:出生地为美国的人士、美国国籍人士、美国护照持有人士、美国永久居民、满足实际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或选择作为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的人士以及拥有由美国政府签发身份证明文件的其他人士、美国境内设立的(或者根据美国法律或者美国境内任何法域的法律设立的)实体或组织(含其海外分支机构)、由美国纳税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受益的账户、美国境内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当前居住地址、邮寄地址或代收邮件地址在美国境内、预留和使用归属地为美国的电话号码)等。 基金投资者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或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不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请。 本基金有权拒绝非中国税收居民、美国纳税人、受限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或遵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合称“非适格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为此,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非适格投资者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且有权拒绝任何非适格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或采取强制赎回、注销基金账户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在30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属于上述“美国纳税人”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悉上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国纳税人。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国纳税人,必须立即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管理人知悉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更新),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并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或采取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及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或采取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或者基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额后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c)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因基金投资者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但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实披露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受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账户等)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基金管理人不时于其网站(www.nbchina.com)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示信息,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公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如有)等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75-5888)咨询相关信息。 (3)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如有)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8日 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7月1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2026年7月20日起,个人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进行失败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个人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款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2)恢复办理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个人投资者的赎回及转换转出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3)投资者可访问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75-588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