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暂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网安”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安”)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电子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最高法民申244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受理日期、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本次诉讼的受理日期:2026年7月(再审立案审查)。 再审立案审查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2月,电科网安全资子公司北京网安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就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及该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事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9年4月,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北京网安的诉讼请求。北京网安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25年10月,北京高院二审改判: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118号等122份民事判决; 2、不得执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的122套房屋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执1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的执行措施。 以上详情请见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25日、2025年5月17日、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等。 近日,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服北京高院作出的(2019)京民终44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已立案审查其再审申请。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电科网安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7件)标的金额为3,955.94万元,电科网安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6件)标的金额为353.85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在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排除查封执行,不涉及具体金额,暂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同时,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公司需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和解或其他方式主张和实现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以期公司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最高法民申2442号)。 特此公告。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