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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公告编号:2026-033 |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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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6月,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盛和资源 (德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德昌”)日常经营业务提供5,00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乐山盛和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盛和”)日常经营业务提供10,000万元融资担保;盛和资源(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海南”)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包头市三隆稀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三隆”)日常经营业务提供15,000万元融资担保;盛和海南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包头三隆日常经营业务提供9,000万元融资担保;盛和海南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包头市三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隆新材”)日常经营业务提供1,000万元融资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计划的融资需求,同意公司为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00,000万元(含之前数)的担保额度,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长、短期贷款、票据、信用证、保理等融资业务,本次预计提供担保总额占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35%。前述预计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此次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经股东会批准日止。担保方式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次提供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盛和资源(德昌)有限公司 ■ (二)乐山盛和稀土有限公司 ■ 说明:乐山盛和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稀土”)财务数据为合并财务数据,而非盛和稀土单体财务数据。 (三)包头市三隆稀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说明:包头市三隆稀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数据为合并财务数据,而非包头三隆单体财务数据。 (四)包头市三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盛和资源为盛和德昌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5,000.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保证人或债务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起三年。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和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过户税费、律师费、代理费等 )。 (二)盛和资源为乐山盛和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10,000.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三)盛和海南为包头三隆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盛和资源(海南)有限公司 债权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15,000.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盛和海南为包头三隆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盛和资源(海南)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9,000.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五)盛和海南为三隆新材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盛和资源(海南)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1,000.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根据下属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证下属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促进其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和整体发展需要。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资信状况能够及时掌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已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是公司执行股东会决议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下属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证下属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促进其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具有充足的偿债能力,在提供担保时,公司会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所可能涉及的财务风险均属于可控制范围,不会对公司及股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为上述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保总额在年初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单独上报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累计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为241,9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7.11%。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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