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记者7月14日从国家卫生健康委获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近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旨在规范有序推进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提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 《通知》提出,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列入国家、省、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按所在地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主要是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纳入国家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继续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集中采购。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主要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暂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PET/MR、PET/CT、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和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纳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逐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国家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医用设备,由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拟定集中采购目录,组织集中采购。 《通知》提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所属单位中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具体组织集中采购工作。也可以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等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报送采购需求。集中采购实施机构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 《通知》设定了硬性推进节点,各地2026年底前需完成一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2027年6月底前,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通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医用设备要符合功能定位需要和阶梯配置要求。要将质量、价格、服务等主要因素纳入采购评审标准,实行优质优价。既要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挤出价格水分,也要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维保等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 国家卫生健康委构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加强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支撑保障,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即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