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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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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广誉远 编号:临2026-036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受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933,591,035.11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二审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做出预判,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裁判结果和相应的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业绩承诺补偿引起的合同纠纷对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登记立案。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及理由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披露的临2024-031号公告。
  后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民初27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披露的临2024-041号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3日作出(2024)陕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3,143,977股股份,以每股1元的价格交付原告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配合办理股份过户及注销手续;(二)如果被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届时所持股份不足上述第一项判定的股数,不足部分由被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按25.43元/股的价格向原告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三)被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853,639,700元;(四)驳回原告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披露的临2026-026号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6年5月21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补偿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判决第2项、第3项补偿款合计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6年5月13日为55,661,475.5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另公司获悉: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6年5月28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将本案发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因一审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故双方互为二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陕民终18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因二审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做出预判,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裁判结果和相应的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2项未决仲裁,分别为:
  1.2026年5月19日,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送达了仲裁相关文书,周忠宇以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各项请求合计260,788.78元。2026年6月11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2026年7月8日,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2.2026年6月18日,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向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送达了仲裁相关文书,段磊以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以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各项请求合计1,634,562.9元。该案定于2026年7月29日开庭审理。
  除上述仲裁案件及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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