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
|
|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于2026年06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7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7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7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安东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5名,代表股份203,427,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224%。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名,代表股份202,073,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0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46名,代表股份1,353,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6人,代表股份1,353,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 (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1.0《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案1.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学峰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657,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83,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227%。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安东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56,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4%。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367%。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贤明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56,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6%。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97%。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润生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56,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6%。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07%。 表决结果:通过 2.逐项审议2.0《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案2.01独立董事候选人苏丽萍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56,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7%。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71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2独立董事候选人崔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56,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8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3独立董事候选人董效飞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5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6%。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9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王蕊律师、冉令帅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4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6年07月14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同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安东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选举公司董事李安东先生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7票,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选举公司董事李学峰先生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7票,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聘任李润生先生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7票,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聘任李贤明先生、孙文荣先生、姚延磊先生、张淑芳女士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7票,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聘任高媛女士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7票,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聘任姚延磊先生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7票,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聘任周强先生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7票,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设立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分别为:李安东先生、崔源先生、董效飞先生,其中董效飞先生为委员会召集人。委员会成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7票,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聘任刘翠翠女士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7票,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5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 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6年07月14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审计委员会,并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已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 具体成员如下: 非独立董事:李安东先生(董事长)、李学峰先生(副董事长)、李贤明先生、李润生先生。 独立董事:董效飞先生(会计专业人士)、苏丽萍女士、崔源先生。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上述董事会成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董效飞先生(召集人)、李安东先生、崔源先生。 上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董效飞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总经理:李润生先生; 副总经理:李贤明先生、孙文荣先生、姚延磊先生、张淑芳女士; 财务总监:高媛女士; 董事会秘书:姚延磊先生; 审计部负责人:周强先生; 证券事务代表:刘翠翠女士。 以上人员任期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告附件)。 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董事会秘书姚延磊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其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姚延磊先生、证券事务代表刘翠翠女士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 电话:0533-7785585 传真:0533-7788998 电子邮箱yaoyanlei@126.com 邮政编码:255432 五、部分董事任期届满离任的情况 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已完成第七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工作。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宫本高先生、王新先生、夏洋女士任期届满离任,其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宫本高先生、王新先生、夏洋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上述届满离任的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以上届满离任的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7月15日 附件: 李学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49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 学历,经济师、淄博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国工商理事会常务理事、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会员、山东省工商联常委、市工商联副主席、淄博市乡镇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曾任淄博第二纸厂党支部书记、厂长,欧木纸厂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6月至2004年12月,任公司董事;2004年12月至2025年6月,任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博兴欧华执行董事;202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以及山东省博兴县欧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学峰先生直接持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6,071,196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李学峰与公司股东李安宗先生为父子关系,与公司股东、董事李安东先生为父子关系,与公司股东、董事李润生先生为祖孙关系,与公司股东李润泽先生为祖孙关系。除上述情形外,李学峰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安东: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齐鲁石化供应公司团委书记、科长;2002年8月至2004年12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4年12月至2025年6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安东先生直接持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472,899股。与公司控股股东李学峰先生为父子关系,与公司股东李安宗先生为兄弟关系,与公司股东、董事李润生先生为叔侄关系,与公司股东李润泽先生为父子关系。除上述情形外,李安东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贤明: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12月至1999年12月在公司销售部门工作,2000年1月至2011年1月,任公司销售部经理;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销售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贤明先生直接持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44,678股,除持有以上股份外,李贤明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润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办公室文员;2020年1月至2025年6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4年12月至今,任山东华沙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5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润生先生直接持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8,145,855股,李润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李学峰先生为祖孙关系,与公司股东、董事李安东先生为叔侄关系,与公司股东李安宗先生为父子关系,与公司股东李润泽先生为堂兄弟关系。除上述情形外,李润生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董效飞: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2年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所长,目前未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先后获得“青岛市会计领军人才”、“青岛市高层次财会人才工作成果案例优秀奖”等荣誉称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效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条件,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苏丽萍: 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3年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法律专业人士。现任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担任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丽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条件,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崔源: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7年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法律专业人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曾任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崔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条件,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孙文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汉族,大学专科学历。工程师。1995年8月至2001年5月,任齐峰化工厂车间主要操作人员;2001年6月至2007年12月,历任公司办公室文员、国际业务部经理;2007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1月17日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文荣先生直接持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71,800股,除持有以上股份外,孙文荣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姚延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11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2007年6月至2016年12月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延磊先生直接持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26,000股,除持有以上股份外,姚延磊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张淑芳: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0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2013年9月至2017年9月任公司财务部经理,2017年10月至2026年7月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淑芳女士直接持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4,500股,除持有以上股份外,张淑芳女士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高媛: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7年9月至2026年7月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周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1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学历,2014年1月至2022年7月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2022年7月至2026年7月任子公司广西齐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现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强先生直接持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00股,除持有以上股份外,周强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翠翠: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23年8月至2026年6月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现任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翠翠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青岛中心大厦A座43、45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00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齐峰新材”)的委托,指派王蕊、冉令帅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2026年6月26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26年7月14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李安东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4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均为截至2026年7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02,073,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8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46名,代表股份数1,353,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5名,代表股份数203,427,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22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6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353,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17%。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学峰 1.0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安东 1.0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贤明 1.0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润生 (二)《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独立董事候选人苏丽萍 2.02 独立董事候选人崔源 2.03 独立董事候选人董效飞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学峰 表决结果:同意202,657,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2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3,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3.1227%。 1.0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安东 表决结果:同意202,456,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22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8.2367%。 1.0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贤明 表决结果:同意202,456,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22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8.2597%。 1.0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润生 表决结果:同意202,456,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22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8.2607%。 (二)《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独立董事候选人苏丽萍 表决结果:同意202,456,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22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8.2710%。 2.02 独立董事候选人崔源 表决结果:同意202,456,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22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8.2689%。 2.03 独立董事候选人董效飞 表决结果:同意202,45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22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8.269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王 蕊 负责人: 贾小宁冉令帅 2026年7月14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