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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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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6-037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3日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6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9人,代表股份200,059,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0,381,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6人,代表股份129,67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3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6人,代表股份14,67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5人,代表股份14,67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043,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23%;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7%;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652%;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23%;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5%。
  2、审议通过《关于〈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049,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反对1,8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7%;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054%;反对1,8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21%;弃权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5%。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041,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2%;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7%;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502%;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23%;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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