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6-052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6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公司自查,自查期间共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自查及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上述4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6-051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7月1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6号VIP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金向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逐一说明未列席董事及其理由,是否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4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1、2、3、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金向华、朱根林、金建萍、戈惠芳、刘斌、师东升、陈莹等关联股东对议案1、议案2及议案3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庞磊、蔡蕲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