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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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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证券代码:603882 证券简称:金域医学 公告编号:2026-041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期业绩预告的具体适用情形: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2、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6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000万元到22,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增长300.46%-359.41%,实现扭亏为盈。
  3、公司预计2026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8,000万元到23,000万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增长283.74%-334.78%。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6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000万元到22,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增长300.46%-359.41%,将实现扭亏为盈。
  2、公司预计2026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8,000万元到23,000万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增长283.74%-334.78%。
  (三)本次所预计的业绩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利润总额:-10,960.8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80.6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796.28万元。
  (二)基本每股收益:-0.18元。
  三、本期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发生变动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及数智化转型,经营质量持续改善。报告期内,公司坚持长期主义发展理念,围绕客户价值提升和运营效率优化,以成本领先和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战略抓手,持续强化内部运营管理,深入推进精益运营及数智化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组织运营效率。随着各项经营改善措施持续落地,公司主营业务经营保持韧性,核心业务发展逐步企稳,经营效率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持续改善。
  (二)前期阶段性影响因素逐步消化,相关不利影响基本出清。2025年公司受宏观环境变化及相关业务周期性影响,部分业务应收账款账龄延长造成较大的应收账款减值损失。随着相关影响因素逐步消化,该部分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不利影响基本消除。
  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医检主航道,围绕提升客户价值和增强核心竞争力,持续强化内部运营管理,深化数智化转型与融合创新,进一步构建成本效率优势,提升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3882 证券简称:金域医学 公告编号:2026-043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026年4月,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6年回购股份方案资金来源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35.00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及2026年4月2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15)及《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6年回购股份方案资金来源暨收到融资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46,325.8275万股的1.51%。授予部分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325.8275万股的0.76%;其中首次授予21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325.8275万股的0.45%;预留14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325.8275万股的0.30%。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5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325.8275万股的0.76%,无预留权益。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薪酬委员会提名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2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以上数据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以上数据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5.55元的50%,为每股12.7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96元的50%,为每股11.98元。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5.5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3.96元。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权益的限售期为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部分权益的限售期为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2、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首次授予部分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
  ■
  (2)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预留部分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按照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
  注:以上“净利润”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是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特定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业务回款冲回所产生的利润影响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权益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预留部分权益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安排如下:
  ■
  注:以上“净利润”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是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特定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业务回款冲回所产生的利润影响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
  ①完成率=当年实际值÷当年目标值×100%。
  ②营业收入权重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特定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业务回款冲回所产生的利润)指标权重各占50%。
  ③解锁股权数=每期限制性股票数×公司层面解锁系数。
  公司层面解锁系数=营业收入解锁比例×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解锁比例×50%
  ④营业收入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两项指标解锁比例均不为0%,若任一项为0%,则当年度对应权益不予解锁,不再适用上述加权公式。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综合解锁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若激励对象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A或B,则当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则当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运营效率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
  注:以上“净利润”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是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特定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业务回款冲回所产生的利润影响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如下:
  ■
  ①完成率=当年实际值÷当年目标值×100%。
  ②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特定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业务回款冲回所产生的利润)指标权重各占50%。
  ③行权数=每期股票期权数×公司层面行权系数。
  公司层面行权系数=营业收入行权比例×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行权比例×50%
  ④营业收入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两项指标行权比例均不为0%,若任一项为0%,则当年度对应权益不予行权,不再适用上述加权公式。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层面综合行权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
  若激励对象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A或B,则当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则当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运营效率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至激励对象完成对应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2、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书》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于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对应的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若因此述事项导致公司在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不能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的,激励对象应当按不能回购股票在回购公告日的市值扣除激励对象的出资金额后的差额向公司支付补偿。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并进行公告。
  6、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实施程序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行权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及已行权股票期权相应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可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行权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和已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其指定的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或行权条件而需要由公司回购已授予股票或注销股票期权的,说明股票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回购程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行权/解除限售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解除限售权益的数量,并按照权益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激励计划的计算方法
  1、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2、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2026年7月13日收盘价为基准价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25.82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25.82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采用授予日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二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采用国债对应期限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权益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解除限售安排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6年7月13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行权数量、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授予部分权益数量,预留权益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权益的会计处理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三)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激励对象放弃行使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1、公司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不涉及成本费用;公司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后等待期内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因未满足可解除限售/行权条件而终止的除外),应当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将原本应当在剩余限售期/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放弃解除限售的/获授的股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但放弃行权的,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该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3882 证券简称:金域医学 公告编号:2026-044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7月30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7月30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国际生物岛螺旋三路10号金域医学总部大楼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7月30日
  至2026年7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公司已经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7月14日在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代理人参会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1、2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4、现场登记时间:2026年7月29日9点至17点。
  5、登记地点(信函地址):广州市国际生物岛螺旋三路10号金域医学总部大楼证券事务部收(邮编:510000)
  6、登记邮箱:sid@kingmed.com.cn
  7、登记传真:020-28078333
  8、联系电话:020-29196326
  六、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往返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7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882 证券简称:金域医学 公告编号:2026-042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7月6日以电子形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梁耀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董事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及《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或行权资格、解除限售或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或行权;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或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或行权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9)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按本激励计划约定的定价方式执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或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事宜;
  (11)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12)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需得到相应的批准后方能实施;
  (1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的,授权董事会依据修订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4)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15)授权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总额度范围内,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6)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本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涉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则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6年7月30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4)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3882 证券简称:金域医学 公告编号:2026-040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认购私募基金份额基本概述情况
  为服务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并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与资源优势,深化公司在亚洲医疗健康领域的市场洞察与业务布局,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和资本运作效率,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控股子公司KINGWIK PTE.LTD.(以下简称“KINGWIK”)认购NSQ基金。标的基金目标规模为1.5亿美元,其中,KINGWIK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300万美元。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6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二、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基金管理人Pilgrim Partners Asia (Pte.) Ltd.的通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NSQ基金已完成募集, 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为6,388.89万美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以获取中长期投资回报。本次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冲突,此项合作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且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公司将加强与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的沟通,密切关注基金后续运作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投资资金的安全,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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