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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
| 关于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关联方证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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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6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6年7月1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gthtzg.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1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3日 关于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关联方证券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同意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品种按照〈基金法〉规定从事关联交易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允许完全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的指数基金,其标的指数成分股存在关联证券的具体明细如下: 表1 目前指数基金标的指数成分股存在关联证券的情况 ■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上述各基金投资的跟踪误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上述关联证券被纳入标的指数成份券后,同步纳入本基金投资标的。本公司已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有关制度和控制措施已准备就绪,并将严格按法律、法规和上述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日常投资管理。相关投资情况将按规定在基金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3日 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7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证券简称:红利GTHT;扩位简称:红利低波ETF国泰海通; (2)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1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thtzg.com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目前,本基金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请参照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规定。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公示。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沪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沪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6)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3日 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7月16日 公告日期:2026年7月13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htzg.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红利GTHT(扩位简称:红利低波ETF国泰海通) 3、基金代码:560730 4、基金份额总额:618,836,274.00 份(截至2026年7月9日) 5、基金份额净值:1.0020元(截至2026年7月9日)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18,836,274.00 份(截至2026年7月9日)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7月16日 9、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上市推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2月7日证监许可〔2026〕238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的发售日期为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6月25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6月25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首次募集的网上现金净认购资金为人民币618,797,000.00元,无网下现金认购。有效认购资金于初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金额为人民币40,859.67元,其中利息折份额金额为人民币39,274.00元,剩余人民币1,585.67归入基金资产,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618,837,859.67元已于2026年6月30日划至托管专户。 9、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6月30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6月30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618,836,274.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15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7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红利GTHT(扩位简称:红利低波ETF国泰海通) 5、基金交易代码:56073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18,836,274.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6年7月9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13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97,207.2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6年7月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1,113,272.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7.9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07,723,002.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2.04%。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止2026年7月9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陶耿 3、总经理:叶明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 5、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8层 6、设立日期:2010年8月27日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31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0191968J 9、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 ■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机构企业客户部、财富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北京)、固定收益投资部(上海)、固定收益研究部、多资产策略投资部、基金投资部、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综合策略投资部、中央交易室、结构金融部、不动产投资部、产品管理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法务监察部、战略发展部等部门。机构企业客户部:负责各类机构及企业客户的销售和服务工作。财富管理部:负责服务集团的各项业务以及客户服务等工作,以及银行渠道、第三方渠道等零售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固定收益投资部(北京):负责北京固定收益团队公私募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固定收益投资部(上海):负责上海固定收益团队公私募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公司FICC业务板块的研究工作。多资产策略投资部:负责公司多资产策略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基金投资部:负责公司公私募类基金(产品)投资管理工作,包括普通FOF、海外FOF、养老FOF、MOM、跨境投资等相关投资管理工作;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公私募权益类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和公司研究工作。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量化投资管理和被动指数投资管理工作。综合策略投资部:负责公司综合策略投资业务,包括高管配售、可转债/可交债大宗、股权增减持、员工持股等资本市场类;定增投资、衍生品投资、公募REITs投资等增值避险类;QDII、QFII等跨境投资类综合策略的投资管理工作。中央交易室:负责公司产品交易管理工作。结构金融部:负责公司各项结构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产证券化、非标融资等业务,以及融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办公室等工作。 不动产投资部:负责公司公募REITs业务总体推进工作。产品管理部:负责公司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技术规划、信息技术预算、信息技术运维、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外包、信息技术开发和信息系统测试管理等工作,以及信息技术和数据治理委员会执行办公室等工作。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经营方面和各项投资的风险管理工作。 法务监察部:负责公司合规、监察稽核、合同审核、反洗钱、审计工作,以及审计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执行办公室等工作。战略发展部:负责董事会相关工作,以及战略研究、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工会工作等相关工作。党委办公室(纪律检查室):负责公司党务工作及党内纪律检查工作。 营运管理部:负责公司营运规划管理、产品账户管理、产品估值管理、客户资金管理、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管理等工作,以及估值委员会执行办公室等工作。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核算管理、税务管理、成本管理、分析与控制等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公司设分支机构。北京分公司:负责公司在北京的对外联络和商务接洽等工作;南方分公司:负责加强总分联动,统筹协调大湾区业务,探索发展大湾区投融资和机构创新业务,提升区域综合服务竞争力。 12、人员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485人,其中83.3%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吕巍 客服电话:95521 14、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26年7月9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80只公募基金。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丁仲元,纽约大学技术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21年7月加入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权益研究部研究员,现任部门基金经理。主要从事汽车、机械等制造业相关方向的权益研究工作。自2026年1月20日起担任“国泰海通制造升级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6年6月16日起担任“国泰海通医疗创新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6年6月16日起担任“国泰海通新能源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6年6月30日起担任“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1.09 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58%。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6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83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9,120.24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5,214.35 亿份。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海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ht.com (四)基金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 楚济铭 联系人:虞京京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6年7月9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 注:截至2026年7月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20元,基金份额总额为618,836,274.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6年7月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2、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分支行近一年多次因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罚款、警告等。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近一年多次因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监管局罚款。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近一年多次因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证监会分局罚款、警告等。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近一年多次因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罚款、警告等。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分支行近一年多次因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罚款。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近一年多次因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行、证监会分局罚款、警告等。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26年7月9日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26年7月1日发布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国泰海通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和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3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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