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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3 |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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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原告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杰创”)提出上诉,二审待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154,317,382.45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案件一审已判决,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浩能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6)渝01民终8266号】及上诉人(原审原告)《民事上诉状》,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公司披露了根据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能源”)的公告信息,长虹能源的控股孙公司四川杰创作为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浩能提起了诉讼。 2024年1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公司披露了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应诉通知书》【(2023)川07民初62号】等相关诉讼材料的事项。 2024年2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公司披露了2024年2月5日双方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异议进行了听证,法院审理了管辖异议过程中的事项。 2024年3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公司披露了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川07民初62号】的事项,该《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公司披露了四川杰创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川07民初62号】,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的事项。 2024年5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公司披露了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民辖终17号】的事项,该《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5年6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公司披露了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6月14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辖41号】的事项,该《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7民初6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6年6月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公司披露了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6年6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渝0192民初22142号】的事项,该《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四川杰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四川杰创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深圳浩能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6)渝01民终8266号】及上诉人(原审原告)《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杰创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渝0192民初22142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定于2026年7月15日开庭审理。《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依法裁定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5)渝0192民初2214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731,000元、赔偿损失146,980,889.45元,并承担上诉人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853,493元、鉴定费402,000元、律师费302,000元、审计费48,000元); 2、准许上诉人就案涉涂布机质量、设备缺陷与电池自放电故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起的司法鉴定申请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损失司法会计鉴定申请; 3、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和二审司法鉴定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6年6月29日(即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情况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四川杰创诉深圳浩能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一审已判决,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二)前期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将通过积极采取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加强经营活动中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案件尚待判决、部分案件尚在执行,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6)渝01民终8266号】; 2、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0日 附件: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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