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关于为上海富驰提供的担保提前终止并重新签订担保协议的公告 |
|
|
|
|
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1 关于为上海富驰提供的担保提前终止并重新签订担保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提前终止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0899240522-1),终止的担保金额为20,000.00万元;公司与招商银行重新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0899260503-1),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5,000.00万元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2026年7月8日,经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前终止于2024年6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0899240522-1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日,公司与招商银行重新签订了编号为0899260503-1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本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提前终止情况 2024年6月3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0899240522-1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或“授信申请人”)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0899240522)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2024年6月3日起至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三年,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4-029。 2026年7月8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0899260503-1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已知晓,保证人出具的编号为0899240522-1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所担保的授信协议项下未结清业务余额自动纳入保证人本次合同所担保的授信协议项下额度,保证人将按本次合同约定为上海富驰所欠招商银行的所有债务(含上述未结清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次合同生效之日起,保证人出具的编号为0899240522-1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自动终止,终止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本协议自保证人、招商银行、上海富驰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7月8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0899260503-1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上海富驰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0899260503)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2026年7月8日起至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三年,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1]: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富驰为公司持股64.25%的控股子公司,其少数股东本次未提供担保。 [注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2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96,000.00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后三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1日和2026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6-017、2026-019、2026-037。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注]:主要财务指标统计口径为上海富驰母公司财务数据。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富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7月8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0899260503-1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海富驰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0899260503)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范围 1、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编号为0899260503的《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上海富驰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包括招商银行和上海富驰原签有编号为0899240522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招商银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公司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公司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招商银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招商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公司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招商银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公司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二)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1、在授信期间内,招商银行可分次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及额度金额,各授信业务品种之间是否可调剂使用,以及具体使用条件等均以招商银行审批同意的内容为准。如在授信期间内招商银行根据授信申请人申请对原审批意见进行调整的,后续招商银行出具的审批意见构成对原审批意见的补充和变更,并依此类推。 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2、在授信期间届满时,招商银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即由公司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公司亦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招商银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含委托开证、转开信用证,下同)、保函、提货担保函、跨境联动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即使授信期间届满时尚未发生招商银行垫款,但授信期间届满后招商银行在前述业务项下对外实际发生垫款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公司在本担保书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衍生交易发生在授信期间之前但授信期间内仍有余额或发生亏损的衍生交易,以及衍生交易发生在授信期间内但授信期间届满后仍有余额或发生亏损导致追加占用额度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公司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在《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招商银行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与授信申请人达成展期安排或变更有关条款,或招商银行在担保期间根据《授信协议》及/或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调整利率、定价方式的,无需征得公司的同意或通知公司,且公司均予以认可,不影响公司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5、若授信协议项下信用证业务中招商银行收到的单证,经招商银行审核出现不符点,但授信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招商银行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而产生的债务本息,公司仍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因招商银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公司同意或未通知公司而提出任何抗辩。 6、授信项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修改,远期信用证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后付款期限的延展等,无需征得公司的同意或通知公司,且公司均予以认可,不影响公司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7、公司确认招商银行和授信申请人就授信项下各项具体业务所签署的具体业务文本(无论是单笔协议/申请书,还是框架协议)构成《授信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同对涉及具体业务的权利义务安排等予以约定。公司确认招商银行和授信申请人之间实际发生的授信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用途等业务要素以具体业务文本、招商银行制作的业务凭证以及招商银行系统的业务记录为准。 8、就招商银行应授信申请人申请所办理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等业务,有关保函权益/票据权益的让渡不影响公司在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义务,公司承诺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三)保证方式 公司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协议约定及时清偿所欠招商银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招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公司追索,而无须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 (四)保证责任期间 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本担保与其他担保关系 1、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招商银行有权选择分别、先后或同时向各抵/质押人、保证人(含公司)主张担保权利;招商银行放弃、变更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或延迟向任意抵/质押人/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均不影响公司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责任,公司依然有义务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授信申请人所欠招商银行的全部授信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担保书是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授信申请人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授信申请人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营业期限届满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不受招商银行给予授信申请人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招商银行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授信申请人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3、公司确认,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当公司(或其他保证人)代偿授信项下债务后,招商银行有权注销抵/质押登记或释放质物,公司不得以与其他担保人之间有相互追偿的约定为由要求招商银行就注销抵/质押登记或释放质物导致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公司在招商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前主动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招商银行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注销或质物的释放。 (六)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公司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七)本担保书的生效 本担保书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权限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2026年4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2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96,000.00万元。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4,284.00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8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报备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终止协议;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6-052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营企业放弃深圳小象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及增资优先认购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东睦广泰放弃深圳小象电动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及增资优先认购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若深圳小象电动公司本次交易顺利完成,深圳小象电动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00万元增加至573.5714万元,宁波东睦广泰持有深圳小象电动公司的股权比例由22.00%变更为19.1781%(最终以工商登记结果为准)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2026年4月30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联营企业宁波东睦广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东睦广泰”)的告知函,其参股公司深圳小象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小象电动公司”)的部分股东拟转让持有的部分深圳小象电动公司股权,且深圳小象电动公司拟新增注册资本引入投资者(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宁波东睦广泰经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战略规划,决定放弃其就本次交易所享有的股权转让股权优先购买权和增资优先认购权。若深圳小象电动公司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其注册资本由500.00万元增加至571.43万元,宁波东睦广泰持有深圳小象电动公司的股权比例由22.00%变更为19.25%。 公司及宁波东睦广泰与本次交易项下股权转让的交易各方、新增注册资本的各认购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6-036。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6年7月8日,公司收到宁波东睦广泰的告知函,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深圳小象电动公司的注册资本拟由500.00万元增加至573.5714万元,其中宁波东睦广泰持有深圳小象电动公司的股权比例将由22.00%变更为19.1781%。若深圳小象电动公司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其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对比情况如下(最终以工商登记结果为准): 单位:万元 ■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6-053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日以书面等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7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其中参加现场表决董事7人,董事羽田锐治、山根裕也先生因境外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并表决。公司董事长朱志荣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加期资产评估报告,修订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朱志荣、芦德宝、郭灵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事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鉴于本次交易尚未提交注册,为再次验证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公司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了加期评估,并由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705号),同意将上述相关加期资产评估报告用于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并作为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朱志荣、芦德宝、郭灵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事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决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