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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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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6-053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白银”)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京民再19号﹞;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龙矿业”)及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湘民终126号﹞,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曹永贵、许丽
  (2)案由: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
  (3)案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北湖支行”)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俊龙矿业、金和矿业及原审被告曹永贵、许丽就债务担保责任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俊龙矿业提供的两宗探矿权抵押物、金和矿业提供的一宗采矿权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曹永贵、许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5年5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10民初39号一审判决,认定工行北湖支行请求判决曹永贵、许丽对其在金贵银业重整中未获偿还的355,398,251.84元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驳回工行北湖支行就俊龙矿业提供的抵押物、金和矿业提供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工行北湖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2025年5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4)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791.26元,由工行北湖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与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顾问费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财务顾问费合同纠纷
  (3)案件情况
  2024年3月,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嘉禾”)以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就司法重整《咨询顾问协议》项下剩余咨询顾问费支付问题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咨询顾问费及相关费用,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公司依法申请解除超额冻结后,超额冻结资金已全部解除冻结。2024年11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金嘉禾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中金嘉禾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金嘉禾仍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6年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民申7090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并涉及个别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以及2024年11月15日、2025年4月28日、2026年5月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2025-022、2026-044)。
  (4)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金嘉禾支付13,509,433.96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损失;驳回中金嘉禾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合同纠纷诉讼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2)公司与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顾问费合同纠纷诉讼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需向中金嘉禾支付13,509,433.96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损失,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财务处理,具体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积极维权。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6)京民再19号。
  2.《民事判决书》(2025)湘民终126号。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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