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诉讼情况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东控股”)于2020年7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公司涉及相关金融借款纠纷,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了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金额壹拾伍亿元整;资管计划的实际投向为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显示公司为上述资管计划的投资本金壹拾伍亿元整、年化8.5%的投资收益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到期,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诉讼。该事项于2020年4月在广州中院立案并开庭审理,由于涉及其他主体,于2021年被指定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案号(2021)冀民初671号)。 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没有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关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印流程。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意见,公司从未进行公告,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诉讼涉及的公司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且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不知情,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 公司预重整阶段,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材料》。因债权涉诉未决,管理人对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予以暂缓确认。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8日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对于因债权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未决、债权人异议等原因导致的暂缓确认债权,将按其债权申报金额或管理人与仁东控股初步审查或合理预计的金额预留偿债资源,其中现金受偿部分提存或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股票部分提存或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根据管理人出具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仁东控股已根据重整计划提存预留45,168,267股抵债股票及相应现金偿债资源,未来用于清偿暂缓确认债权。待暂缓债权依法确认后,债权人可按同类型债权清偿方式及比例受偿。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享有债权、债权金额等,最终以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确定为准。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6年7月7日,公司作为被传唤人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1)冀01民初671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时间:2026年9月22日14:30。 三、对公司的影响 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公司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公司对该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并结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