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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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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111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子公司多在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及担保协议后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分批提款,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性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2026年6月,公司累计新增为下属公司提供了总计123,572.71万元的综合授信担保,主要包括:
  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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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中,江苏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南京锂源为常州锂全资子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常州锂源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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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中,印尼锂源为亚太锂源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控股孙公司、公司的三级控股子公司,亚太锂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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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尼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印尼锂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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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3日和2026年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及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本次担保额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39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29日和2026年6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主要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及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总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56.3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新增额度事项之日起至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届满12个月止,该新增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56.3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4)。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江苏龙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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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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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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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湖北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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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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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PT LBM ENERGI BARU INDONE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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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注2: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龙蟠新材料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 “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9,194.72万元
  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公司为山东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9,999.50万元
  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 “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公司为湖北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7,200.00万元
  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 信用证 / 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5、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6、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4,000.00万元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8、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1,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9、亚太锂源为印尼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渣打银行印尼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2,952.49万元
  担保范围:被担保债务包括借款人现在、未来以任何方式应付、欠付或产生的全部款项与义务:(1)无论现实债务/或有债务、单独/连带、主债务人/担保人身份项下全部欠款;(2)利息、贴现、佣金、各类手续费、成本及费用;(3)若主债务无效、不可执行、违法,保证人另行赔偿银行全部损失;(4)包含银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催收、违约罚息、税费、违约利息。
  保证期间:无固定截止期限,属于无限期持续保证,覆盖借款人全部最终欠款余额;不因中途部分还款、账户结清、部分清偿而减轻/消灭担保责任;银行可多次向保证人索偿;若借款人还款、银行解除担保因破产等被撤销/追回,保证人责任自动恢复,视同从未清偿。
  10、常州锂源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9,226.00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等,统称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的所有款项统称为 “主债权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是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期间: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的约定为2026年06月29日至2026年09月12日(皆含本日)。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发生展期的,以相关展期协议约定为准。若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或常州锂源为下属公司龙蟠新材料、江苏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和南京锂源以及亚太锂源为印尼锂源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支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江苏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和南京锂源的母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少数股东单独持股比例均低于10%,其中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石俊峰的关联方,与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为公司管理层参与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目前尚未实缴出资,不享有股东权益,公司对江苏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和南京锂源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常州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也未对公司提供反担保;亚太锂源对印尼锂源的持股比例为79.99%,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印尼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也未对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对担保业务实施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具体实施措施包括:设立专职岗位对担保台账进行动态记录与管理;建立项目准入评估机制,通过多维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合规性、还款来源可靠性、现金流量充足性等核心要素)开展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偿债能力审查程序,通过持续追踪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财务变化,审慎评估被担保对象债务履约能力等。该管控体系旨在通过动态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2026年1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2026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与担保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授信申请、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相关担保在公司2026年度担保预计和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83.20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94.20%,在公司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9.90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82.55%。
  截至2026年6月30日,下属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5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8.84%。
  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112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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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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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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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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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简要情况如下:
  2025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并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6 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6年1月5日,公司已于2026年2月11日完成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手续,授予登记数量为681万份,授予登记人数为282人,行权价格为15.35元/股。
  本激励计划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合计不超过776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8%,不设置预留权益。
  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18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或退休返聘协议。
  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全部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其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60日期限之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除限售,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安排如下: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总收入。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条线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依照《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条线设定年度考核目标,并以达到年度条线层面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具体年度条线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执行。
  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条线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每年一次,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该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条线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线层面绩效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充分体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性,公司把业绩指标设置为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反映公司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了2026年、2027年营业收入较2025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分别不低于70%、140%的业绩考核指标,该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有助于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条线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7、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该60日内)。
  6、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至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9、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履行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纳税义务。
  4、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按照本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承诺,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而在登记过户前不享受与该等股份有关的投票权和表决权,股息及红利分配权(包括因公司清盘而产生的权利)。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份,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激励对象承诺,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如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后离职的,应当在与公司约定的竞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后离职、并在与公司约定的竞业期限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应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本计划规定的或股东会已授权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计划决议,或者股东会审议未通过本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6年9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6年-202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刺激作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积极性的正向作用,由此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提升的作用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113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6年7月8日以电子邮件和口头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6年7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俊峰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6-112)及《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石俊峰、朱香兰、吕振亚、秦建、沈志勇、张羿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石俊峰、朱香兰、吕振亚、秦建、沈志勇、张羿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或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相关事宜;
  7)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配合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8)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合同文件;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需)。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石俊峰、朱香兰、吕振亚、秦建、沈志勇、张羿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议案1-3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石俊峰先生择机确定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并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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