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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6-081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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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6年7月7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林圃生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8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4,451,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2026年6月29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2,196,845股,下同)的48.948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5,344,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74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7人,代表股份109,107,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4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442,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423,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44%。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其他人员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林圃正先生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会议,其余人员现场列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裴礼镜、蔡雨溪通过现场结合通讯参会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议案1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经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2、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裴礼镜、蔡雨溪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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