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注:本公告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26年7月7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下同。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GRAMMER AG(以下简称“格拉默”)对现有融资进行置换,从而进一步降低其融资成本的需求,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与多家银行分别签订了担保合同,为格拉默融资置换事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 本次是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2026年4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股东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新增额度不超过9.85亿欧元和45.0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本次担保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格拉默 3、担保债权本金:50,000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6、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6月30日至2029年6月30日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格拉默 3、担保债权本金:15,000万欧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6、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欧元壹亿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7月2日至2029年7月11日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格拉默 3、担保债权本金:12,500万欧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格拉默 3、担保债权本金:60,000万元人民币及5,000万欧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6、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格拉默 3、担保债权本金:10,000万欧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6月30日至2029年6月30日 (六)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格拉默 3、担保债权本金:40,000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6、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7、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是为满足格拉默现有融资置换而提供的担保,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格拉默的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故担保风险较小。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10.07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92.22%,均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关联方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