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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26 |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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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6月2日,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97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具体要求,公司认真研究和逐项分析,现回复说明如下(如无特殊说明,本公告中所使用的简称和释义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一致): 一、关于客户和供应商。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为100.10亿元,占年度销售额57.55%;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为72.57亿元,占年度采购额58.01%。其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第一大客户和第一大供应商;第二大客户河钢集团有限公司系第三大供应商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第四大客户海明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明集团)2021年曾为公司第五大供应商,供应煤炭产品,持有关联方开滦(唐山曹妃甸区)能源有限公司30%股权,该主体同时为公司2024年第四大供应商;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为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大供应商,主要供应钢材和煤炭等。 请公司:(1)补充披露公司最近五年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合作年限、对应销售或采购金额、产品类目、结算方式以及期末结算余额、关联关系情况(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客户、供应商)等;(2)补充披露公司对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采购和销售模式,是否存在指定供应商或者客户的情况,并结合资金、货物、票据等实际流转情况,说明上下游为同一主体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3)补充披露公司与海明集团的合作背景、海明集团从公司主要供应商变为公司主要客户的原因、海明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开滦集团及其关联方的业务和资金往来,说明公司与海明集团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有其他潜在利益安排;(4)按采购产品分类列示最近五年公司向开滦集团及其子公司采购煤炭、钢材及其他物资的金额、数量、具体供应商、产品用途,结合同类非关联方采购的价格、结算付款政策差异情况、关联方产品来源和经营范围等,说明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公司最近五年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合作年限、对应销售或采购金额、产品类目、结算方式以及期末结算余额、关联关系情况(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客户、供应商)等。 ①公司最近五年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 ■ ■ ■ ■ ■ 注:2025年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河钢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金额按照同一控制口径进行合并列示。 ②公司最近五年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 2021年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 ■ ■ ■ 注:1、2025年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开滦集团、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金额按照同一控制口径进行合并列示。 2、供应商期末结算余额对应会计科目为应付账款。 3、最近五年采购开滦集团煤炭、钢材金额如下:2021年煤炭1,822,057,367.59元、钢材3,757,685.34元;2022年煤炭3,697,800,593.83元、钢材12,861,774.12元;2023年煤炭3,596,936,618.33元、钢材10,619,728.28元;2024年煤炭2,884,917,930.50元、钢材4,867,780.60元;2025年煤炭1,690,572,721.02元、钢材11,313,119.88元。 会计师意见: ①针对事项(1)我们做了如下核查程序: A.获取客户和供应商交易明细表,核对各期交易金额、期末结算余额。 B.检查披露的最近五年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基本情况是否与公司财务数据一致。 C.检查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购销合同,核对产品类目、结算方式。 D.选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结合函证情况,检查交易内容和金额的真实性。 ②结论: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结合年报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最近五年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财务报告一致。 (2)补充披露公司对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采购和销售模式,是否存在指定供应商或者客户的情况,并结合资金、货物、票据等实际流转情况,说明上下游为同一主体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①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采购和销售模式及是否存在指定供应商或客户的说明 A.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采购和销售模式 公司主营业务是煤炭、焦炭和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客户是首钢、河钢、鞍钢、本钢等大型钢铁集团企业,公司与核心客户建立了长期供应关系,采用直销模式,保障了公司煤炭、焦炭等主要产品销售的稳定性。公司主要供应商是开滦集团、首钢、河钢等,主要通过战略协议、招标方式采购。公司所属煤化工子公司生产焦炭所需的原料煤,一部分通过战略协议采购方式由开滦集团、首钢、河钢等供应,一部分通过招标、询比价采购方式购买市场煤。公司生产所需的设备、配件等,通过招标、询比价方式采购。 B.“指定交易”说明 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指定供应商或指定客户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非关联方交易独立性:公司前五大客户与前五大供应商虽存在重叠,但均为独立市场主体。公司与上述主体的交易均基于产业链配套需求,通过市场化谈判确定价格和数量,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选择权和销售定价权,不存在受制于他人的“指定交易”安排。 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司向控股股东开滦集团采购原料煤等关联交易,系基于地缘毗邻、资源配套的产业协同效应产生,属于正常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相关交易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原料煤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关联方煤炭矿井自产;另一部分是关联方外部采购。通过关联方外部采购原料煤的必要性:利用关联方在煤炭品种、煤质等方面有丰富的产品品类、资源渠道优势,补充煤化工子公司焦化生产需要的关联方自产可供之外部分以及其他品种炼焦配煤和满足锅炉运行、环保要求的高发热量、低硫分优质动力煤,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 ②关于上下游为同一主体(以首钢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为例)交易的必要性与商业实质 报告期内,首钢集团同时位列公司前五大客户和前五大供应商。针对该重叠情形,说明如下: A.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公司与首钢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双向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符合煤钢行业的经营特征。 产业链双向供需:公司及煤化工子公司向首钢物贸和首钢股份销售生产所需的炼焦煤和焦炭;同时,首钢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山西和内蒙拥有优质炼焦煤资源,公司煤化工子公司向其采购炼焦煤以保障生产所需,向首钢采购的煤炭全部用于生产向其销售的焦炭产品。 交易决策自主性:公司及煤化工子公司采购部门与销售部门独立运作。采购部门根据原料煤的质量、市场价格波动及生产需求自主选择供应商;销售部门根据焦炭产能及市场行情自主签订销售合同,两者并非一一对应的闭环交易,公司具备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B.交易的商业实质 通过资金流、货物流及票据流分析,该等交易具备商业实质: 货物流真实:公司及煤化工子公司向首钢物贸和首钢股份销售的炼焦煤、焦炭与向首钢物贸采购的原料煤在品类、运输路径上完全独立。销售的煤炭、焦炭经由铁路/皮带发运至首钢物贸/首钢股份各分子公司厂区,采购的原料煤经由铁路运抵煤化工子公司生产基地,均有真实的铁路货票、过磅单及质检单支持。 资金流独立:采购付款与销售收款通过公司及煤化工子公司对公账户分别与首钢物贸、首钢股份独立结算,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或第三方代付情形。 风险报酬转移:煤化工子公司在采购环节承担了原料煤的毁损、减值风险;公司及煤化工子公司在销售环节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并承担延期付款的信用风险。 C.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合规性 公司对于上述交易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公司是交易的主导方。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自主定价、自主决定销售策略。二是公司承担主要存货风险。公司采购原料煤生产焦炭等产品对外销售,交付前承担存货毁损灭失及价格波动风险。三是承担主要责任。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产品质量、交付期限向客户承担首要责任,若发生违约需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已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属于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符合收入准则的要求。 会计师意见: ①针对事项(2)我们做了如下核查程序: A.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B.通过抽样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合同条款及履约义务并进行核实,了解和评估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收入是否应净额法核算等。 C.抽样检查采购商品和销售商品对应出入库单、发票及收付款单据等相关原始凭证,检查已确认采购商品和销售商品的真实性。 D.结合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函证程序,函证大额采购和收入发生额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②结论: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结合年报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交易具有商业实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补充披露公司与海明集团的合作背景、海明集团从公司主要供应商变为公司主要客户的原因、海明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开滦集团及其关联方的业务和资金往来,说明公司与海明集团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有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①公司与海明集团的合作背景 海明集团系注册于唐山市的大型煤炭及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企业,主要从事煤炭洗选、贸易、仓储及能源项目投资,拥有较为完善的煤炭洗选加工能力和煤炭进出口贸易渠道。 公司与海明集团的合作始于其作为主要客户从公司采购煤炭和焦炭产品,另外,煤化工子公司向其采购炼焦煤,以补充公司焦化板块原料煤需求。双方合作基于唐山地区煤焦化产业集群的地缘优势和海明集团在洗选加工、煤炭等大宗商品供应销售领域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属市场化商业合作。 ②海明集团从公司主要供应商变为公司主要客户的原因 海明集团多年开展国内煤和进口煤经营业务,具有资源和渠道优势,与国外矿山有长协合同,可提供优质煤源。公司下属煤化工子公司为拓展炼焦煤资源,调整炼焦配煤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通过询比价方式从海明集团采购印尼、蒙古、澳洲、美国等优质煤炭资源进行降灰降硫。2021年,煤化工子公司从海明集团采购进口煤19.22万吨,平均单价1,706元/吨,海明集团在当年列为公司第五大供应商。2022年6月以来,受国内煤、焦市场持续下行影响,进口煤价格居高不下,与国内煤价倒挂,海明集团在进口煤询比价过程中,性价比偏低、中标次数逐渐减少,供应煤化工子公司进口精煤的数量有较大萎缩,2022年退出了主要供应商序列。 2004年,海明集团作为煤炭客户开始与公司商业合作,随着公司煤炭和焦炭产量增加,海明集团凭借其下游钢铁客户渠道及经销能力,加大向公司采购焦炭、炼焦煤等产品,成为公司主要客户,自2023年开始,进入前五大客户名单。海明集团主要下游钢铁客户与公司客户存在小部分重合,海明集团向河钢集团供应与公司不同品种的炼焦配煤,不存在海明集团向本公司采购商品后供应给本公司其他客户的情况。 ③海明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开滦集团及其关联方的业务和资金往来 业务往来:海明集团与开滦集团在煤炭、洗选加工等方面开展市场化业务合作,开滦集团向海明集团采购/销售煤炭产品,属开滦集团日常经营性往来。开滦(唐山曹妃甸区)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开滦(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海明集团2021年6月参股其30%股权)自主独立经营,煤炭面向市场公开比价采购。公司所属煤化工子公司按制度规定的采购流程,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询比价,综合考虑原料煤的灰分、挥发分、硫分和黏结指数等各种指标,对各家供应商的原料煤进行性价比分析,当开滦(唐山曹妃甸区)能源有限公司或海明集团性价比高时,将成为公司供应商。海明集团下游客户分散,未与公司、开滦(唐山曹妃甸区)能源有限公司形成固定的上下游关联。 资金往来:除正常经营性购销结算款项外,海明集团与开滦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资金拆借、委托贷款或担保关系;海明集团与公司之间亦无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与海明集团的资金结算均通过对公账户按合同约定账期支付,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或第三方代付情形。 ④公司与海明集团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A.商业实质判断 货物流真实:公司及煤化工子公司向海明集团销售炼焦煤/焦炭时,货物经由铁路或汽运送达海明集团指定仓库,有出库单、铁路运单/过磅单、质检单;煤化工子公司采购炼焦煤时有完整入库单据。 资金流独立:销售回款和采购付款由海明集团对公账户直接支付至公司及煤化工子公司账户,不存在非关联方代付代收情形。 风险报酬转移:公司在销售时点将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海明集团,海明集团承担存货跌价、滞销风险;采购时,公司已承担原料煤相关风险。 定价公允: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市场行情协商确定,与向其他同类客户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异常差异。 B.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海明集团非公司关联方,公司与海明集团的交易系基于真实商业需求开展的市场化购销,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潜在利益安排。 会计师意见: ①针对事项(3)我们做了如下核查程序: A.检查公司客户和供应商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B.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海明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对外投资情况。 C.结合询证函、合同、结算单、银行回单等内容,检查已确认采购商品和销售商品的真实性。 ②结论: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结合年报审计工作,我们认为公司与海明集团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未发现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4)按采购产品分类列示最近五年公司向开滦集团及其子公司采购煤炭、钢材及其他物资的金额、数量、具体供应商、产品用途,结合同类非关联方采购的价格、结算付款政策差异情况、关联方产品来源和经营范围等,说明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①最近五年公司向开滦集团及其子公司采购煤炭、钢材及其他物资情况 ■ ■ ■ ■ ■ ②结算付款政策差异情况 公司对关联方与同类非关联方的结算付款政策一致,到货验收后结算,收到发票后以现汇、商业汇票方式付款,严格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实际业务执行中,双方统一按照公司制度及商业惯例执行,公司不存在因关联关系而给予关联方任何特殊付款待遇或提供额外资金垫付的情况,确保资金结算的公平性与合规性。 ③关联方产品来源与经营范围 产品来源:关联方提供的产品主要来源于其自有生产场所以及成熟的供应体系。 经营范围: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均包含相关产品的合法生产、销售资质,且其实际经营业务与公司采购品类匹配,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④关联采购必要性、合理性、定价公允性及利益输送说明 A.必要性 公司与开滦集团及其子公司发生采购关联交易,主要是因为: a.有些特种储备物资如钢丝绳、部分配件等占用资金较大,生产厂商供货周期长,利用开滦集团的库存,可节省部分资金占用。 b.如遇生产急需,可迅速组织货源,及时供应到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运输成本;且供应物资质量可靠、信誉好,能有效缓解生产压力。 c.开滦集团是我国炼焦煤主要生产基地之一,煤炭品质优良,为公司发展煤化工产业提供了难得的资源条件,且由于距离煤化工子公司较近,可以降低运输成本,有利于提高公司煤化工产业的盈利能力。 B.合理性 开滦集团及其子公司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提供的产品主要来源于其生产场所以及成熟的供应体系,具备长期稳定的供货能力与质量保障,有效保障了公司生产作业的连续性。 C.定价公允性 公司与开滦集团及其子公司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签署了关联交易协议,采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价格等定价政策,交易定价公平、合理。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电力的结算价格执行政府定价,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热力的结算价格执行政府指导定价。煤炭采购价格参考行业指导、同行业价格对标、市场供需情况及未来趋势预测,通过招标和询比价方式确定,受煤炭品种、成分指标等不同影响,向关联方采购价格与第三方采购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波动。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与向第三方采购精煤价格对比情况为:2021年度向关联方采购单价为1,403.07元/吨,第三方唐山市利永源贸易有限公司价格为1,412.78元/吨;2022年度向关联方采购单价为1,867.69元/吨,第三方唐山市丰南区龙腾德旺商贸有限公司价格为2,023.47元/吨;2023年度向关联方采购单价为1,623.01元/吨,第三方唐山旺景贸易有限公司价格为1,663.13元/吨;2024年度向关联方采购单价为1,836.24元/吨,第三方唐山宏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格为1,839.68元/吨;2025年度向关联方采购单价为1,124.00元/吨,第三方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价格为1,329.42元/吨。 D.无利益输送 公司与开滦集团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批与询比价程序。在业务流转中,做到了货、票、款一致,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会计师意见: ①针对事项(4)我们做了如下核查程序: A.了解和评价管理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相关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B.取得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将其与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对。 C.检查公司关联方交易是否得到恰当的授权审批。 D.检查关联方交易发生额是否超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的金额。 E.获取近五年关联方清单及关联购销交易明细表,核对向开滦集团及其子公司采购煤炭、钢材及其他物资的金额、数量、具体供应商、产品用途。 F.抽取样本检查关联方交易,核对单价、交易数量、结算条件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关注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G.检查关联方交易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结果,函证关联方交易发生额及余额。 ②结论: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结合年报审计工作,我们认为公司与开滦集团及其子公司关联采购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关联方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未发现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存货和经营性现金流。2023年至2025年公司存货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9.86亿元、10.80亿元、15.40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9.51%、42.53%,主要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增加,2026年一季度公司存货进一步增长至17.71亿元。2025年,公司存货周转率下降至12.02次,去年同期为17.94次,营业成本下降至157.42亿元,同比下降15.08%,但本期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21.22亿元,同比增加13.34%。本报告期公司由盈转亏,亏损0.32亿元,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6.77亿元。 请公司:(1)分业务板块补充披露2025年末和2026年一季度末存货的具体构成,包括产品名称及数量、对应金额、库龄分布、存储地、存货对应前五大采购供应商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结合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情况、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市场价格变化趋势、客户需求变动情况等,说明公司在业绩亏损、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情况下,存货规模增加、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3)结合市场和行业、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说明营业成本同比减少而采购支出的现金同比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主要供应商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是否发生变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分业务板块补充披露2025年末和2026年一季度末存货的具体构成,包括产品名称及数量、对应金额、库龄分布、存储地、存货对应前五大采购供应商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①2025年末存货的具体构成 2025年末,公司煤炭板块存货4.06亿元,其中:原材料1.85亿元,库存商品2.22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2025年煤炭板块存货情况表 ■ 2025年末,公司煤化工板块存货11.33亿元,其中:原材料6.39亿元,库存商品4.88亿元,合同履约成本0.06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 ②2026年一季度末存货情况 2026年一季度末,公司煤炭板块存货4.82亿元,其中:原材料2.56亿元,库存商品2.25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 2026年一季度末,公司煤化工板块存货12.89亿元,其中:原材料6.45亿元,库存商品6.36亿元,合同履约成本0.08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 会计师意见: ①针对事项(1)我们做了如下核查程序: A.取得公司2025年末和2026年一季度末存货明细表,与财务报告核对一致。 B.获取存货清单,对年末主要存货执行了监盘程序。 C.检查存货存储地、对应前五大采购供应商等信息是否正确。 ②结论: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结合年报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2025年末和2026年一季度末存货数据与财务报告一致。 (2)结合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情况、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市场价格变化趋势、客户需求变动情况等,说明公司在业绩亏损、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情况下,存货规模增加、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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