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32,444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32,444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7月14日。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4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基本情况 1、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25年6月6日 4、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7.41万股,占股票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42,095.71万股的0.21% 5、授予人数:21人 6、授予价格:12.111元/股 7、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5年7月14日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9、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5年5月6日及2025年5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16日在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2)。 3、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5)。 4、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7月14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于2025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6、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三)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 (四)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合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4万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根据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5年7月14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7月13日届满。 2、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21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4万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具体如下: ■ 注: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2、实际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年7月14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32,444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注: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符合《公司法》《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