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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6-030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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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25.8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二”)、托吉斯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三”)、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姚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一审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披露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3-041)。 2025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3)粤03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具体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5-009)。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一、二、三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民终1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人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8亿元、截至2022年6月16日的利息128,676,170.25元;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罚息237,902,083.33元,自2023年9月1日起以2,580,000,000元基数按照年利率7.5%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截至2022年6月16日的复利2,414,464.48元,自2022年6月17日起以欠付利息128,676,170.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标准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52,926.3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857,926.33元,由公司深圳分行负担6,371.02元,由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托吉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姚振华共同负担14,851,555.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9.72元,由公司深圳分行负担283.8元,由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92元。 因上诉人二、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民终17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二、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次判决书、裁定书为终审裁判文书。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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