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7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6-030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 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 2025 年12 月24日至2026年6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14名核查对象在公开披露激励计划前6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陈灵敏女士和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票。公司已于2026年2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2026年4月25日陈灵敏女士和李军先生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提前完成暨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时间之前,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2、通过自查,有1名核查对象于内幕知情人登记当日购买了公司股票,其在购买公司股份时点尚未接到公司拟将其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的通知,亦未获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事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行为。该核查对象亦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其余11名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前存在少量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以及该等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个人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核查对象之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本次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论证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6-029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4日,共计10日。
  3、公示方式:在公司内部网络公示。
  4、公示结果:截至2026年7月4日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
  二、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