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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ST康佳A、*ST康佳B 公告编号:2026-48 债券代码:133783、134294 债券简称:24康佳03、25康佳01 134334 25康佳03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业绩补偿款及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合计93,904.4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重大仲裁的基本情况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被申请人为朱新明、冷素敏、共青城金砖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金砖”)、共青城新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新瑞”)。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3年6月受理,案件标的金额93,904.41万元。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9)。 二、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2023)深国仲裁4298号《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朱新明和冷素敏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1,200,000元; (二)朱新明、共青城金砖和共青城新瑞将其持有的全部江西康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给公司,并由各方配合办理相应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三)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开支人民币91,671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569,503元,由公司承担60%,被申请人承担40%,即公司承担人民币3,341,701.8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227,801.2元。公司已预交人民币5,569,503元,冲抵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公司支付人民币2,227,801.2元; (五)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3)深国仲裁4298号《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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