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6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242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已于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21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日期为2026年6月22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6年6月22日起生效。 根据业务实际交接情况与相关安排,自2026年7月6日起,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正式变更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变更信息 ■ 二、法律文件主要修改内容 1、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基金管理人 将本基金管理人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变更产品基金经理 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变更为本公司旗下基金经理魏丽。 4、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表述 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规范化表达,由“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调整为“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5、调整费率结构 (1)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 调整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由: ①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 ②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 调整为: ①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份额注册日开始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全部转换为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后,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②本基金非个人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份额注册日开始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全部转换为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后,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3)调整销售服务费收取和返还规则; 1)直销机构: 对于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由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的 C 类基金份额 ①直销机构: 自2027年1月1日起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但在2027年1月1日之前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不返还给投资者,而是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②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该部分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被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 365 天)的该部分份额,自2027年1月1日起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但在2027 年1月1日之前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不返还给投资者,而是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③被确认为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调整登记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由“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并将份额登记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一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 7、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删除以下投资比例限制“(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调整估值方法 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对估值方法进行完善,修改后的估值方法如下:“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全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回购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本基金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进行资产分类以及会计核算。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外,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基金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0、基金管理人变更后,为保障基金运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鉴于本次变更未对本基金的投资政策进行实质性修改,基金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未发生变化。在就基金管理人变更事项履行充分提示义务、对相关风险进行完整提示的前提下,为客观反映基金历史运作表现,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基金业绩情况,拟将本次基金管理人变更前的基金过往业绩与变更后业绩连续计算,并保证相关业绩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过往业绩的披露要求。 《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已在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发布的《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变更注册后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查询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三、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安排 1、自2026年7月6日起,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自2026年7月6日起,本公司开始正式管理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本公告将同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供投资者查阅。 2、自《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26年7月6日)起,施罗德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根据相关安排结转为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结转后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3、关于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75-5888)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6日 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路博迈添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6年7月6日在本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75-588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