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2026年5月11日至2027年5月1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弘电子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公司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2026年7月3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海弘电子与江苏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2026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三、《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书签署人 保证人(全称):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全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以下简称“本保证书”)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贰千万元整。 3、授信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授信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 4、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6、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保证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保证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8、合同生效条件 本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签名后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此次担保有利于上述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保障公司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担保总额分别为人民币 257,784,315.96 元、540,000,000.00元,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20%、29.74%。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