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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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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27 证券简称:百联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39 900923 |百联B股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2.48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2.33元/股(含)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6年7月9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6年6月17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金额10,000万元~20,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48元/股,回购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2026年6月18日及2026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临2026-02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临2026-033)、《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临2026-036)。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计划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0.15元(含税)。按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6年6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8130)计算,B股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22017美元(含税)。 公司于2026年7月2日披露《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临2026-038),本次实施权益分派的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8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7月9日。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将实施,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规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2.48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2.33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于2026年7月9日起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流通股未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2.48-0.15)÷(1+0)=12.33元/股。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金额为10,000万元~20,000万元(均含本数),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110,301股至16,220,6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5%至0.9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827 证券简称:百联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40 900923 |百联B股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6年6月17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金额10,000万元~20,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48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因公司将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实施权益分派的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8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7月9日,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由12.48元/股(含本数)调整为12.33元/股(含本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2026年6月18日、2026年6月27日、2026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临2026-02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临2026-033)、《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临2026-036)、《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临2026-038)、《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临2026-039)。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已完成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尚未开始实施回购A股股份。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827 证券简称:百联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38 900923 |百联B股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22017美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6月17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84,168,1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7,625,217.55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联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A股股东: (1)对于持有公司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0.15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B股股东: 持有B股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按2026年6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8130)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22017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其中: (1)对于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0.019815美元。 (2)对于B股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100000000~C199999999之间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22017美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22017美元发放。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1-63229537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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