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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结果暨 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 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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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9 证券简称:立霸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2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结果暨 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霸股份”或“目标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东方集团”)(盐东方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函告,经公开征集、专家评审及盐城东方集团内部决策,现确定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君和”)为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受让方。盐城东方集团于2026年07月01日与上海君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盐城东方集团拟向上海君和协议转让其所持立霸股份37,285,89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1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488,445,250.70元。 ●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尚需盐城东方集团的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且本次交易后续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因此,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 ●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若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获得批准并得以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公司将与盐城东方集团保持密切联系,并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6年01月28日、2026年06月12日、2026年0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立霸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6-007)、《立霸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立霸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8,813,3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831% ,股份性质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盐城东方集团本次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7,285,8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0% ,股份性质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价格不低于盐城东方集团持有成本(12.59元/股)。本次公开征集期内(2026年06月12日至2026年06月26日),共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向盐城东方集团提交了受让申请材料并已足额缴纳申请保证金。现经公开征集协议转让的流程确定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通过受让上述目标股份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战略投资。若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获得批准并得以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本次股份转让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6幢 法定代表人:李名渊 注册资本:95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52047098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产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土地开发、整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除砂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企业管理;酒店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3年8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盐东方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通讯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6幢 邮编:224000 联系电话:0515-68086925 转让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受让方基本情况 ■ 2、受让方之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君和合伙人情况如下: ■ 3、受让方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4、受让方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其他合作关系如下:立霸股份、盐城东方子公司盐城东投科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投资由君和资本作为管理人的“上海长三角申创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三角申创基金”)。同时,盐城东投科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由君和资本团队持股平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和同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长三角申创基金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申创君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立霸股份及盐城东方以上投资均系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并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内容 2026年07月01日,盐城东方集团和上海君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股份转让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目标股份为甲方持有的37,285,897股目标公司股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目标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股份。 第二条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本次股份转让的目标股份按照每股人民币13.10元作价(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元”),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额为488,445,250.7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若发生本协议第2.3条所述情形,则股份转让价款相应调整。 2.2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转为股份转让价款,如保证金金额低于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若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高于股份转让价款,则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与股份转让价款的差额原路无息返还至乙方账户。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为本协议履行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优先从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应获赔偿及相关费用。 2.3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若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目标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每股价格和目标股份数量计算。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目标股份数量不变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S1=S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S1=S0×(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价格,S0为调整前目标股份数量,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每股价格为P1,调整后目标股份数量为S1。 2.4自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目标股份过户交接 3.1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依法履行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3.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目标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合规确认、甲方缴纳税款完税凭证及股份过户所必需的各项文件。 第四条合同双方义务 4.1甲方的义务 4.1.1及时提交信息披露及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4.1.2积极配合并尽其一切合理努力督促目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合规办理股份转让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 4.1.3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4.1.4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及法定义务。 4.2乙方的义务 4.2.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2.2积极协助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 4.2.3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4.2.4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及法定义务。 第五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5.1甲方于此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5.1.1甲方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5.1.2甲方确保其向乙方披露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1.3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生效后,即对甲方构成可予执行的文件; 5.1.4甲方合法持有目标股份,甲方对目标股份享有全部权利和利益,目标股份未设置任何他项权利。甲方持有的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不存在也不会设置限制或障碍; 5.1.5甲方签署、交付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1)导致违反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2)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决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3)导致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5.1.6甲方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且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中国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安排。 5.2乙方于此向甲方做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5.2.1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生效后,即对乙方构成可予执行的文件; 5.2.2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任何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者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判决; 5.2.3乙方可以依法受让目标股份,乙方依据本协议受让目标股份不会:(1)导致违反其组织文件的条款;(2)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决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3)导致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5.2.4乙方具备受让目标股份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其进行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2.5乙方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准备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收购必备文件,确保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 5.2.6乙方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且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中国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安排。 第六条本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6.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甲方国资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一经签署,除非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6.3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可终止本协议; (2)因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确认或目标股份未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或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为非法, 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 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声明、保证和承诺,且明确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6.4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将已收到股份转让价款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全额无息退还。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追究其他方违约责任及要求赔偿的权利。若目标股份已经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将目标股份过户回甲方名下,因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由违约方承担;非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由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相关安排:意向受让方公开征集期申报承诺本次股票转让交割后,受让方的股票锁定期不低于18个月。 四、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转让方合伙人实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受让方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作为财务投资人身份协议受让公司部分股份。若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获得批准并得以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六、本次股份转让不确定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尚需盐城东方集团的上级部门批准方可生效,且本次交易后续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因此,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权益变动各方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立霸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立霸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将与转让双方保持密切联系,并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07 月 02 日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霸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立霸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机构审核批准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取得上述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何时能够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注: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君和致晟合伙人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37,285,897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份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 2026年1月28日、2026年6月12日公司分别披露《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盐城东方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7,285,8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转让价格不低于12.59元/股。 2026年6月29日公司披露《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公开征集期内(2026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26日)有1家意向受让方提交了受让申请材料,并足额交纳相应的缔约保证金。 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盐城东方集团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评审,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合格受让方。2026年7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盐城东方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盐城东方集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7,285,8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0%,交易总价为488,445,250.70元,对应每股转让价格为13.10元。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将合计持有的公司37,285,89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00%)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13.1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488,445,250.70元。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1条股份转让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目标股份为甲方持有的37,285,897股目标公司股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目标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股份。 第2条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本次股份转让的目标股份按照每股人民币13.10元作价(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元”),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额为488,445,250.7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若发生本协议第2.3条所述情形,则股份转让价款相应调整。 2.2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转为股份转让价款,如保证金金额低于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若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高于股份转让价款,则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与股份转让价款的差额原路无息返还至乙方账户。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为本协议履行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优先从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应获赔偿及相关费用。 2.3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若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目标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每股价格和目标股份数量计算。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目标股份数量不变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S1=S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S1=S0×(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价格,S0为调整前目标股份数量,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每股价格为P1,调整后目标股份数量为S1。 2.4自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3条目标股份过户交接 3.1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依法履行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3.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目标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合规确认、甲方缴纳税款完税凭证及股份过户所必需的各项文件。 第4条合同双方义务 4.1甲方的义务 4.1.1及时提交信息披露及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4.1.2积极配合并尽其一切合理努力督促目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合规办理股份转让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 4.1.3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4.1.4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及法定义务。 4.2乙方的义务 4.2.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2.2积极协助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 4.2.3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4.2.4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及法定义务。 第5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5.1甲方于此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5.1.1甲方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5.1.2甲方确保其向乙方披露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1.3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生效后,即对甲方构成可予执行的文件; 5.1.4甲方合法持有目标股份,甲方对目标股份享有全部权利和利益,目标股份未设置任何他项权利。甲方持有的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不存在也不会设置限制或障碍; 5.1.5甲方签署、交付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1)导致违反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2)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决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3)导致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5.1.6甲方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且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中国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安排。 5.2乙方于此向甲方做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5.2.1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生效后,即对乙方构成可予执行的文件; 5.2.2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任何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者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判决; 5.2.3乙方可以依法受让目标股份,乙方依据本协议受让目标股份不会:(1)导致违反其组织文件的条款;(2)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决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3)导致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5.2.4乙方具备受让目标股份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其进行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2.5乙方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准备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收购必备文件,确保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 5.2.6乙方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且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中国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安排。 第6条本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6.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甲方国资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一经签署,除非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6.3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可终止本协议; (2)因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确认或目标股份未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或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为非法, 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 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声明、保证和承诺,且明确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6.4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将已收到股份转让价款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全额无息退还。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追究其他方违约责任及要求赔偿的权利。若目标股份已经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将目标股份过户回甲方名下,因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由违约方承担;非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由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7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六、资金来源及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实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七、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 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机构审核批准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 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6 年 7月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6 年 7 月1 日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立霸股份 股票代码:603519 信息披露义务人: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6幢 通讯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6幢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6幢 法定代表人:李名渊 注册资本:95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52047098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产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土地开发、整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除砂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企业管理;酒店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3年8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盐东方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通讯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6幢 邮编:224000 联系电话:0515-680869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盐城市人民政府持有盐东方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盐东方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盐城东方100%的股权,盐城市人民政府为盐城东方的实际控制人。已于2025年12月1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盐城东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盐城东方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发展战略及国有资产布局优化需要,为回笼资金、调整投资结构,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立霸股份无限售流通股份37,285,897股,占立霸股份总股本的14.00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完毕的程序包括: 1.2025年12月1日,盐城东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转让立霸股份部分股份的相关事项。 2.2026年7月1日,盐城东方与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完成上交所的合规确认且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前,盐城东方持有上市公司22.0831%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盐城东方持有上市公司8.0831%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7,285,8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000%。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将减少至21,527,4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降至8.0831%。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份转让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目标股份为甲方持有的37,285,897股目标公司股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目标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本次股份转让的目标股份按照每股人民币13.10元作价(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元”),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额为488,445,250.7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若发生本协议第2.3条所述情形,则股份转让价款相应调整。 2.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转为股份转让价款,如保证金金额低于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若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高于股份转让价款,则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与股份转让价款的差额原路无息返还至乙方账户。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为本协议履行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优先从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应获赔偿及相关费用。 3.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若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目标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每股价格和目标股份数量计算。 4.自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四)目标股份过户交接 1.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依法履行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目标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合规确认、甲方缴纳税款完税凭证及股份过户所必需的各项文件。 (五)本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自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甲方国资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经签署,除非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3.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可终止本协议; (2)因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确认或目标股份未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或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为非法, 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 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声明、保证和承诺,且明确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将已收到股份转让价款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全额无息退还。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追究其他方违约责任及要求赔偿的权利。若目标股份已经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将目标股份过户回甲方名下,因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由违约方承担;非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由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七)税费 任何一方均应自行承担并支付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其因本次股份转让所需承担的任何税费。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且均无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亦不违反转让方股份锁定承诺。 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外,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交易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转让方在立霸股份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4.《股份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名渊 日期: 2026年7月1日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名渊 日期: 202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519 证券简称:立霸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00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1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截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66,327,839 股,扣除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所持有的 2,550,096 股后的股份数量为 263,777,743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263,777,743.00 元(含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63,777,743股×1.00元)÷266,327,839 股≈0.99元/股。 ②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99)÷(1+0)=前收盘价格-0.99 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卢凤仙、蒋达伟、芦春梅。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如果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9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 0.90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0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68535818 特此公告。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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