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49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6月29日以电子邮件、微信通知等方式发出,并于2026年6月30日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的通知时限。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颖妮女士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合议并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依法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应当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义务申请时,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附相关事项资料,并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要求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公司证券部由专人负责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章程中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及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八条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其担任的实际管理岗位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可领取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的董事津贴。 第九条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属于固定部分,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属于浮动部分,包含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以及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个人贡献度所获得的其他现金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公司实现效益情况以及相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公司中长期业绩及战略目标达成情况挂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期权、员工持股计划、长期业绩奖金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当年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制度实施的管理机构。经营年度结束或任期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形成薪酬分配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按月发放。预留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年终绩效评价结果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其薪酬结构比例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止付追索程序。董事会有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决定是否对特定人员扣减、不予发放其当年未发放的绩效薪酬,或追回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一条 董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经营业绩与效益变化; (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的变动; (三)公司组织结构与发展战略的调整; (四)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如通胀水平)的变化; (五)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互换)、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财务部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内审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3、证券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4、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4、公司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5、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6、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7、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有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53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6月30日,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16日(星期四)15:00(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前30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16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10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鸿创三街1号(凌玮科技大厦)总部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 2、议案审议与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将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办法 1、会议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均需提供复印件,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发送邮件等方式办理登记(须在2026年7月14日17:00之前送达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邮寄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鸿创三街1号(凌玮科技大厦)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传真:020-39388562。 2、登记时间:本次现场会议的登记时间为2026年7月14日(9:30-11:30,14:00-17: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鸿创三街1号(凌玮科技大厦)证券部。 4、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彭智花 联系电话:020-31564867 传真号码:020-39388562 电子邮箱:zqb@lingwe.com 5、会议费用:现场会议预计为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6、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五、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51373;投票简称:凌玮投票。 2、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7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16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7月16日召开的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按如下表决结果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 ■ (填报表决意见: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 委托人签名(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止; 4、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私章。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截至2026年7月10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拟参加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出席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股东账户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注: 1、本人(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单位)不能参加本次股东会,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2、登记时间内以书面信函或发送邮件等进行登记的(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请于2026年7月14日17:00前将登记表传回公司,登记时间以公司收到时间为准。 3、请用正楷填写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