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3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狮山横塘街道向阳路54号狮山创智中心5号楼2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余雅俊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其中董事何祖洪先生、独立董事赵新先生、独立董事陆竞红先生及独立董事黄强先生以通讯方式列席会议; 2、董事会秘书罗贤辉先生列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累计对外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振江律师、许可律师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