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2026-036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召开了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并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额度范围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64元/股(含)的价格回购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10日、2026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淮汽车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6-031)及《江淮汽车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8月14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8:00-12:00;13:30-17:30 2.申报地点: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551-62296835、0551-62296837 5.邮箱:jqgf@jac.com.cn 6.邮编:230022 7.其他说明: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2026-035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3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大楼3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项兴初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会议表决方式等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列席5人,董事许远怀、江鑫,独立董事尤佳因工作原因无法列席本次股东会。 2、董事会秘书赵宁刚列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张鹏、罗世成、李卫华、陈继明,财务负责人张丽军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此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日辛律师、周奇律师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